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犯罪。4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劉建國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劉建國等7人的上訴,維持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2019年10月25日,石嘴山中院依法對劉建國等被告人、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3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單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涉票面金額10億多元,涉稅額達1.5億多元,判處被告人劉建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0年6個月有期徒刑至拘役、并處罰金不等的刑罰,4家被告單位分別被判處罰金30萬元。這是石嘴山中院建院以來審理的數額最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石嘴山中院一審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劉建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成立5家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構經營業務,以支付開票費、虛假資金支付、資金回流等方式,先后接受北京、西藏等16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59份,價稅合計金額52769.90729萬元,稅額合計7605.070251萬元;同時,以同樣手段向區內外63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49份,價稅合計51439.78722萬元,稅額7474.1573萬元,均給國家造成巨額稅款流失。平羅縣永寶工貿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在明知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先后從劉建國控制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699份,價稅合計19788.989573萬元,稅額2875.32328萬元,均已認證抵扣稅款。
被告人張學剛作為劉建國控制公司的會計,明知其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仍幫助其編造虛假賬目、偽造購銷合同等,并提供自己的個人賬戶幫助劉建國收取開票款、進行資金回流走賬,主動介紹他人和其他公司從劉建國控制的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被告人在明知劉建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介紹他人從劉建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賺取好處費。
案發后,除被告人劉建國控制的公司補繳稅款23萬余元、平羅縣永寶工貿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補繳增值稅款和滯納金1496萬余元,寧夏瑞英聯工貿公司用進項留抵稅額13萬余元外,剩余巨額稅款至今未收回。
由于該案案情十分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相關卷宗、賬本、對賬單百余冊,涉及許多稅務專業方面的知識,且在偵查階段,劉建國等人企圖以“零口供”干擾司法機關對其犯罪事實的認定,為法院審理帶來較大困難。面對案件特殊而又復雜的情況,石嘴山中院要求合議庭成員強化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堅決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努力尋找突破口,確保把案件辦成“鐵案”。
合議庭成員自加壓力,迎難而上,自受理案件后數月放棄周末、節假日休息,閱讀卷宗,邊辦案邊向稅務機關請教學習,努力早日吃透案情。在扎實閱卷的基礎上,法官們對證據逐條認真梳理,不放過任何疑點,向有關機關發出補強證據建議24條。堅持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先后與公安、檢察院及區市兩級稅務部門溝通協調17次,召開庭前會議2次,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可能影響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程序問題予以解決。辦案法官在提審被告人訊問案情的同時,對他們進行刑法、稅法的普法教育,并多次通過律師與被告人進行溝通,使他們能正確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扎實的庭前準備工作,為案件的順利審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為保障案件審理的公開公正,庭審當天,石嘴山中院邀請部分“兩代表一委員”及本市企事業單位財務人員等200余人旁聽了庭審,并對持續2天的庭審全程在互聯網直播。庭審中,被告人當庭認罪,案件順利審結。
石嘴山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建國無視法律規定,在開票方與受票方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張學剛多次讓他人為自己、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綜合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4家被告單位實際控制人在明知沒有實際貨物業務交易的情況下,接受劉建國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特別巨大;其余被告人介紹他人從劉建國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利,情節特別嚴重;各被告人、被告單位的行為給國家稅收造成特別嚴重損失,嚴重破壞國家稅收征管秩序,應依法予以懲處。
一審宣判后,劉建國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石嘴山中院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得到相關單位的肯定。
近年來,石嘴山中院緊緊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真落實“三項規程”,與公安、檢察院、稅務等部門建立案件會商制度,依法從嚴懲處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逃稅騙稅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為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挽回經濟損失5000余萬元。
來源: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