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撫養”的傳統在我國由來已久,老人們幫著帶孫輩的情況非常普遍。但因隔代撫養產生的家庭糾紛也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隔代撫養這一社會現象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案例一:
李先生與王女士于2003年登記結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子,因二人均在職,李先生的父母義不容辭地承擔起了照顧孩子的責任。但是在2011年,李先生與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和平分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李先生撫養兒子,王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而實際上孩子在雙方離婚之后還是一直跟隨爺爺奶奶生活。2012年,二老將自己的兒子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先生負擔自孩子出生起到現在的全部費用。
李先生辯解說,自己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爺爺奶奶,帶孫子是應該的,對于二老向自己提出的支付請求,他表示同意,但明確表態沒有支付能力。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工作后,法院查明,孩子出生后,二老并沒有與兒子兒媳約定需要給付撫養費,而是出于親情自愿協助撫養孫子,這期間要求子女給付撫養費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雙方離婚之后,孩子經協議由李先生撫養,但其沒有實際盡到撫養孩子的責任,應該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相關的一些其他費用。因此,法院最后判決,李先生在判決生效7日后,向自己的父母支付包括孩子的幼兒費、醫藥費和益智類支出等在內的各種費用。
法官釋法:
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從法律層面講,父母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責任。但在“隔代撫養”成為普遍社會現象的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經濟上的過多付出直接導致了孩子父母對老人的過度依賴。本應安享清福的老人因經濟問題與子女發生矛盾的隱憂成為“隔代撫養”模式下對親情的最直接傷害。
在孩子父母婚姻正常存續期間,多數祖父母、外祖父母出于自愿為孫輩在生活開銷、教育投資、醫療費用等方面花費支出。在這種情況下,老人基于親情的付出是出于自愿。因偶然的家庭矛盾等因素促使老人向子女追索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引起的追討情形除外。當然,在“隔代撫養”的模式下,老人為避免日后與子女因經濟問題發生糾紛,愿意通過協議約定一定數額報酬的,若因此而訴至法院,則可得到法律的支持。
對于父母離異的孫輩,如果由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母實際進行撫養,如本案中的情況,祖父母在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情況下有權利提起訴訟并獲得法律的支持;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父母,除非特殊情況,無需承擔對孫子女的撫養責任。
案例二:
張先生與高女士于2012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4歲的女兒由高女士撫養。離婚后,因女兒上的幼兒園離爺爺奶奶家較近,為避免中途轉學給女兒造成不良影響,雙方簽署了一份《撫養問題協議》,約定女兒暫住在爺爺奶奶家,女方可隨時探望孩子,并在周末及節假日將孩子接走;孩子在跟隨爺爺居住期間,每月所需花費的所有費用(包含教育、生活、醫療等)中,女方負擔1000,其余費用由男方負擔;出于對未來入學考慮,孩子的戶口仍跟隨奶奶,孩子的所有證件暫時交由奶奶保管。
2014年年初,張先生將高女士起訴至法院,以高女士未盡撫養義務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高女士對此并不認可,主張是因為張先生和其母親找其商量,為了不影響女兒的學習成長,希望女兒不要中途轉園,其綜合考慮后同意了,讓女兒暫住在爺爺奶奶家。在此期間其也盡到了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每月會給付1000元生活費,每天都去幼兒園或奶奶家輔導女兒學習。目前女兒已經在高女士家生活、學習及居住。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與高女士簽署之《撫養問題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調解書及協議中對于女兒的撫養事宜進行了明確的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均應遵守并履行。女兒雖在雙方離婚后主要隨爺爺奶奶生活,但確事出有因,且張先生未提交高女士在離婚后經濟條件嚴重惡化或者其他不適合繼續撫養子女的情況出現的有效證據,孩子現在也實際開始隨高女士生活,故張先生主張變更撫養權無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現實生活中,存在出于對孩子教育或其他因素的考慮,父母離婚之后孩子跟隨不負有直接撫養義務一方生活的情況,不直接撫養人的父母承擔了對孩子的主要撫養責任,不僅孩子對老人產生了依賴心理,老人也和孩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希望能夠繼續撫養孩子,遂要求自己的子女起訴原配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但除非確認撫養人在離婚后經濟條件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合繼續撫養子女的情況,否則法院不會輕易變更撫養權。
需要指出的時,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一方直接撫養,都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及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綜合確認。雖然隔代撫養在中國類似于一種傳統,但為人父母,還是應當承擔起對孩子的撫養義務,而不是將責任推給老人。
案例三:
2010年,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受理的一起“女婿狀告岳父賠償案”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由岳父照看的外孫在老人打盹的時候攀爬自家的窗戶,不幸墜樓身亡。女婿認為岳父照顧外孫失職,向法院起訴索賠30萬元。岳父舉證時,證明自己曾采取安裝護欄等措施提前盡到了可能范圍內的注意義務。法院最后認定純屬意外,沒有支持女婿的訴求。考慮到女婿的感受,判令岳父向女婿賠付1萬元。
法官釋法:
現實生活中,雖然老人對孩子照顧有加,但畢竟年歲較高,精力有限,因一時疏忽沒有看緊,孩子發生意外死亡或受傷的情況難以被杜絕。雖然此類事件通過法律渠道解決的為數不多,但后果之嚴重應當引起重視。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第一序列擔任監護人。在“隔代撫養”成為社會普遍現象的當下,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動或不得不承擔了撫養孩子的責任,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依然負有直接責任。除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顧孩子的過程中出現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無需承擔失職之責。發生此類意外后,大多數情況下,老人往往會自認為失職,背負起沉重的精神枷鎖。夫妻因為孩子發生意外往往也會失和,難以繼續共同生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