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三審稿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維護平等、文明、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取得較大進步,總體已經比較成熟。同時,圍繞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設立離婚冷靜期、離婚后撫養探視子女等問題,與會人員各抒己見。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梳理一下這些熱點內容。
01 婚前“重大疾病”,有啥界定標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什么樣的重大疾病應該在婚前告知?有關專家認為,要對不適合結婚或者有可能對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損害的疾病進行界定限制。如果疾病與婚姻家庭關系不大,也不會給婚姻當事人造成損害,不告知也不要緊。尤其考慮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無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煩。
有關專家認為,關于“重大疾病”的定義,自己只查到2007年啟用的“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但保險疾病和臨床疾病差異較大,在法律中需要對“重大疾病”的依據進行明確。此外,一些惡性腫瘤、癌癥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療及時可以長期帶癌生存,這些情況法律也要予以考慮。
一些與會人員還提出,在撤銷婚姻的操作流程上,還應明確“重大疾病”的范圍由哪個主體來確定,明確究竟是在醫院鑒定還是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鑒定確診之后,才能據此申請撤銷婚姻。
02 設立離婚冷靜期,能否起到預期作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此前在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時,該條規定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對于離婚冷靜期是否能起到預期作用,各方仍有不同看法。
有關專家認為,由于現在離婚登記手續過于簡便,輕率離婚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建議進一步完善離婚冷靜期制度。同時,明確具體的執行規范,如增加“但一方有家暴、虐待、吸毒、賭博等情形,或者嚴重威脅另一方生命安全的除外”相關規定,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放在維護婚姻穩定之上。
有關專家則建議不設離婚冷靜期。她指出,如果雙方離婚意愿不堅定,復婚很容易操作;但如果一方堅定、另一方意愿不強烈甚至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調解機構努力的作用不甚明顯。相比沖動離婚,結婚登記中的冷靜期更為必要。
03 離婚后撫養探視子女,怎樣對孩子最有利?
孩子的撫養權是夫妻離婚主要糾紛之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中,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有關專家建議,為了尊重孩子的權利,在草案中增加“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求子女意見”的規定。此外,針對司法實踐中離婚夫妻經常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發生爭議的情況,建議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規定進行細化,包括探視方式、探視頻率、探視主體、探視權的中止等。
有關專家認為,鑒于近年來的離婚事件中有人將孩子藏匿起來作為爭奪撫養權的籌碼,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況,建議草案增加一款規定,“離婚時,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爭奪撫養權。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時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決”。
一些與會人員也提出了明確隔代探望權的建議。有關專家認為,現實中存在年輕人離婚后老人很想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而撫養孩子的一方以種種理由不準許探望的情況。建議明確父母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或者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參照適用離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關規定,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
04 隔代探望權糾紛通過什么方式解決?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而對于祖輩的探望權利,法律并未明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曾在一審稿和二審稿中就行使隔代探望權的情形作出規定,但在三審稿中,又回歸了現行婚姻法的狀態。這意味著隔代探望權的糾紛仍將通過訴訟方式,個案解決。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后老人要求確認對孫輩探望權的情形越來越多。
對此,有輿論認為,婚姻法未明文禁止隔代探望權,老人探望孫輩的愿望系應當滿足的正當權利;但另一方意見指出,孩子的父母是監護權的第一順位人,為保障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生活的穩定,需優先保護監護人監護權的正常行使。
有關專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序良俗原則和中國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應準予祖父母探望孫子,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親情的溫暖和良好品行的培養,也能讓老人獲得精神慰藉。但這項權利的行使必須以“兒童利益最大化”為前提,對于撫養權人監護權的正當行使、監護人和孩子的生活安寧權、孩子的意愿予以尊重,以不影響被探望人家庭正常生活為前提。
有關專家熱門為,如何判斷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子女成長,在不同的家庭環境中有所不同。立法機關不作出統一規定而交由司法進行個案裁量有一定道理。 這處修改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個案裁判中進行有效解釋,以及如何在個案中實現情理法的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民事審判工作者未來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05 婚姻無效、被撤銷無過錯方是否有權索賠?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三審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即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據悉,目前司法實踐中,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產生的經濟糾紛主要體現為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的分割問題。但由于現行法律欠缺對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的權屬及分割的明確規定,仍存在同案異判現象。有關專家認為,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而受到損害的無過錯方的法律保護和權利救濟作出規定,反映出不僅要從法律原則上否定違法婚姻,還要通過法律責任的方式使用經濟手段制裁過錯行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三審稿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力度加大,也將彌補現行婚姻法對過錯方懲罰較輕的現狀。
根據現行法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照顧無過錯方’幾個字過于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有關學者認為,新增加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后,無過錯方可以主動提出賠償請求,法官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求來作出判斷,指引更為清晰,也更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有利于尊重當事人意愿、懲罰過錯方。一方當事人如果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首先需要其屬于無過錯方,即其對婚姻無效或被撤銷不存在過錯。此外,還要求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導致了無過錯方的損失。
來源: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