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某一頭一歲褐色小母牛丟失了,但是牛丟失后的四個月后,他從放牧人撒某的牛群中認出了自己丟失的小牛。兩人因此對牛的歸屬產生爭執,在當地司法所及派出所工作人員組織下,雙方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將此小牛及賽夕巴依牛群中的小牛媽媽進行采血做DNA鑒定;鑒定在司法所及派出所工作人員見證下采血封存后將此血寄往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需要6000元,先由賽夕巴依支付,鑒定完牛歸哪一方,費用就由對方承擔;鑒定結束后,雙方均同意以鑒定結果為準,牛歸有血緣關系的一方。
之后,賽某按照協議約定向鑒定公司繳納了6000元鑒定費,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載明訴爭的小牛與某牛群中的小牛媽媽不排除具有生物學親子關系。同時,撒某向賽某出具一份6000元鑒定費的欠條。但撒某并未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履行向賽某返還訴爭小牛以及承擔6000元鑒定費的義務,賽某遂訴至法院,主張撒某返還小牛并承擔6000元鑒定費。
本案一審、二審的審理重點均圍繞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展開,該協議實際系雙方之間所形成的合同,如果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那么賽某和撒某之間形成的調解協議就是有效協議,該協議具有拘束力。撒某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行為,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
其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雙方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的程序避免訴訟的產生。
司法確認指的是對于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或者行業調解組織等具有調解職能的調解組織調解后,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然后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的一種新的案件類型。簡而言之,司法確認就是民事糾紛經過調解組織的調解,然后由人民法院對它的法律效力進行確認。這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加的內容,對于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
司法確認有三個顯著的特點:第一,經過司法確認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協議,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它具有強制執行力;第二,司法確認屬于特別程序,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相對于民事案件的其他案件類型,效率高;第三,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那么司法確認程序,需要當事人做哪些準備工作呢?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達成后,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法庭提出司法確認申請。另外,申請司法確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 司法確認申請書;2. 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3. 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