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屬于何種法律關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如果構成勞動關系,俱樂部是否可以依據隊規對球員進行處罰以至于開除?本文將對上述問題進行逐一探討。
一、職業球員是否與俱樂部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足球字[2015]649號文件第二十條規定,“新俱樂部與球員簽訂的工作合同,其內容由雙方約定,應符合《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該工作合同須經球員、新俱樂部以及球員代理人(如有)三方簽署方為有效”,而《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工作合同基本要求》)是依據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制定的,故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合同既有普通合同的屬性,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關于球員與俱樂部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11號)提及,“加強俱樂部勞動合同管理,嚴厲查處“陰陽合同”等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欠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職業足球俱樂部勞動保障管理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規定“俱樂部應與球員等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法要求的必備條款外,俱樂部與球員、教練員可以根據足球行業特點,依法約定其它條款”,另外,《69號文》還規定了“俱樂部依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探索建立適應職業足球特點的勞動用工、工資分配、工時和休息休假等制度”,因此,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無異議。
但從性質上來說,球員與俱樂部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與普通的勞動關系之間存在區別。勞動合同與工作合同存在顯著不同,《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中對俱樂部和勞動者的各項權利義務均進行了約定,尤其對雙方的爭議處理進行了具體約定,其中第二十條約定“(一)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二)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應向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边@一約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合同法》中針對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一裁兩審”不同。
實踐中,俱樂部與球員之間多簽訂工作合同,發生糾紛后球員則仍大多訴諸于“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糾紛解決程序,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按照“足球+勞動合同”的關鍵詞進行搜索,2012年至今已公布有200多件裁判文書,多為工資、獎金、社會保險爭議,也大多得以支持。
《69號文》對于俱樂部和球員之間的糾紛,指出“俱樂部應加強勞動合同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各環節的日常管理,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球員等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落實其休息休假權益,實現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化和制度化”,同時也要求中國足協等行業組織要針對足球運動的特點和行業規則,分類制定規范、簡明、實用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俱樂部依法規范勞動用工行為。
綜上,球員與俱樂部之間應屬特殊的勞動關系,隨著行業規則的逐步完善,球員的權利也將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二、隊規的性質
在明確了足球俱樂部與職業足球運動員之間的關系應屬于特殊的勞動關系后,我們再來看看俱樂部是否可以依據隊規對球員進行管理。
隊規一詞,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概念,而是體育行業內各類運動隊對所屬運動員進行統一管理所制定的文件。在職業足球領域,各俱樂部通常也都會制定隊規對職業球員進行統一管理,由于俱樂部與職業球員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球員也應當作為勞動者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俱樂部作為用人單位對球員進行管理時不應違反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隊規是否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效力,俱樂部是否可以依據隊規對球員進行涉及其勞動權益方面的處罰,則應比照《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三、什么樣的隊規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效力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出于方便對員工進行管理的目的,往往會制定諸如:員工手冊、獎懲管理辦法、考勤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并且都會列明如果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單位會作出何等處罰措施??梢?,規章制度對于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有重要影響,而隊規作為俱樂部的管理依據,對球員的勞動權益也有重要影響。那么,什么樣的隊規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效力,我們將比照規章制度的效力認定標準進行分析。
1.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組織職工代表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討論,管理層與職工代表應當進行平等地協商,不應強迫職工代表接受自己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并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就應當組織全體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內容進行討論并通過才可以成行。因此,規章制度雖然由用人單位所制定,但應當體現出全體職工的意志,制度內容也應當是勞資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博弈之后由雙方確認。
2.規章制度的內容應當具有全面性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意義在于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規章制度并不僅僅是用來約束勞動者,同樣也是用來保護勞動者。勞動紀律、懲罰措施等內容僅僅是規章制度的一小部分內容,完善的規章制度應包含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全面的內容。
3.規章制度的內容應當具有合理性
規章制度的內容除了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外,也不能超出合理性的范疇,不能超越常人的理解,應符合人之常情常理。
4.規章制度應經過有效的送達或公示程序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初衷是要求勞動者去遵守規章制度,而遵守制度的前提在于知曉制度的內容,因此若規章制度沒有經過合理有效的送達或公示程序,應推定認為勞動者并不知曉制度的內容,所以自然對于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不論以足球俱樂部為代表的用人單位,還是以職業球員為代表的勞動者,都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方面,俱樂部通過規章制度對球員進行管理時,應當保證制定、送達程序的完備,并且內容合法、合理;另一方面,球員也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白星暉、趙龍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