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郭某在許昌市某食品公司生產車間裝車時,從車上摔下受傷。該公司車間主任王某隨即撥打急救電話,由120將郭某送往醫院進行搶救治療。郭某被確診為重型顱腦損傷、多發肋骨骨折并氣胸及脊柱骨折等多發損傷。2019年9月,雙方因后期醫療費用問題發生分歧,郭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2020年3月,建安區仲裁委確認郭某與該食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公司不服仲裁決定,遂向建安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原告辯稱該公司在裝貨時,被告從車上摔倒,原告以為被告系車方人員,后經了解被告系附近村莊人員,擅自進入原告公司閑逛時,幫助同村人員裝貨時摔傷;被告并不是原告招聘的職工,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且被告在仲裁時提供的證人證言均證實被告到原告處裝貨未經原告公司同意。而建安區仲裁委僅憑接處警登記表即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此原告不服,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法院審理查明,該食品公司門口設有門衛,車間正常情況下沒有外人強制性進入,郭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且在從事裝貨過程中受傷,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用工時間持續較短,但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按照原告的安排從事貨物裝車工作,被告的勞動是原告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間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該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在事故發生時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原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許昌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策劃:呂玉峰
文:李恒干 海剛 圖:網絡
編輯:牛丹
審核: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