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池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一起僅憑收條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案件。
原告任某與被告高某系多年好友。任某向法院訴稱,高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其借款5萬元,基于朋友之間的信任并未出具借條,而是收款后補了份收條,事后一直沒有歸還。高某對此當庭否認,稱是任某多次向其借款累計5萬元,還款時根據其要求打了張收條,至此雙方再無經濟往來。
法院審理后認為,任某提交的收條只能證明高某已收取任某5萬元的事實,至于該5萬元是否是任某出借的款項,尚需其他證據佐證,任某負舉證責任,在缺少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僅憑收條不能確定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故對任某的訴訟請求,因其舉證不充分,法院依法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法官釋法:借條與收條雖然都是法律憑證,但法律特征卻各不相同,收條反映的是給付關系,而借條反映的是借貸關系。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借條是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的直接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向法院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時,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任某提供的收條只能證明雙方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故任某僅持收條主張民間借貸關系是不能成立的。最終法院駁回了任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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