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法院“鳳城天平”釋法明禮云課堂
泰州中院少家庭法官助理張雅慧今天帶來法律故事,喪偶兒媳盡主要贍養義務可依法繼承遺產。
基本案情
張老先生與李老太太有一子、四女。2000年其子不幸去世,此后二老一直與兒媳王某和孫女張某某共同生活在二老所有的某小區的房屋內。
2008年、2009年張老先生與李老太太相繼去世,留下該房屋一套,后四個女兒認為該遺產應由她們四人平分,與王某及女兒張某某無關,并要求王某盡快搬離該房屋。王某提出,其作為二老的兒媳,在二老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理應分得二老遺產,協商未果,四女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二老的遺產。
法院審理
案涉房屋是張老先生與李老太太的遺產。四原告為合法繼承人,因二老的兒子先于二老死亡,孫女張某某依法亦可代為繼承其父應當繼承的份額,王某作為喪偶兒媳,在公婆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最終法院判決四原告、張某某及王某分別繼承該房屋各六分之一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官點評
喪偶兒媳與公婆之間不存在血緣上的關系,而是姻親關系;所謂姻親關系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法定繼承以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為基礎,正常情況下,如配偶一方死亡,隨著姻親關系的結束,另一方也就喪失了法定繼承權,但是我國立法上鼓勵喪偶兒媳對公婆承擔贍養義務,規定了在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這種權利;且規定喪偶兒媳的繼承權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同時還對什么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均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本案中,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毅然承擔起照顧公婆的重擔,并且為他們養老送終,符合《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王某的行為值得人們稱贊與學習,法院判決支持像王某這樣的贍養人在被贍養人死后享有繼承權,亦是為了弘揚我們中華民族尊老孝親的傳統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