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 被告人吳祖新等14人販賣、運輸毒品案——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從重情節的,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案——外省緝毒民警結伙他人選擇我省山區生產制毒物品
案例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販賣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利用互聯網販賣大麻還可能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案例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通過互聯網用比特幣買賣毒品被依法懲處
案例5 被告人王國煥等人引誘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錢買立功引誘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店慶活動聚眾吸毒被依法懲處
案例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外國人容留其本國人吸毒被依法懲處
案例8 被告人陳田琴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種植罌粟3000多株被依法懲處
案例9 被告人徐建平、顏純涂販賣毒品案——鄉村醫生違規販賣止咳糖漿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10 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為販毒逃避處罰故意懷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監執行
1 被告人吳祖新等14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有累犯、毒品再犯等從重情節的,被依法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祖新,男, 1984年1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開設賭場罪二次被判刑。
被告人毛志慧,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刑。
被告人葛建煬,男, 1982年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刑。
被告人尹永建,男, 198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海濱,男, 1986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季發長,男, 1985年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三次判刑。
被告人邱劍,男, 1987年1月6日出生,中專文化,經商。
被告人吳建華,男, 1960年3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毛卿俊,男, 1985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徐財永,男, 1984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駕駛員,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范煜,男, 1981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犯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方昌裕,男, 1987年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犯販賣毒品罪被二次判刑。
被告人張青松,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
被告人張杰,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曾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被判刑。
被告人吳祖新因賭博欠下巨額高利貸,提出由其出資金購買毒品,并由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煬負責販賣,毛志慧、葛建煬同意參與。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吳祖新、毛志慧、葛建煬分二次從廣東省惠州市“阿敏”等人處購進372.9千克氯胺酮,運回遂昌,并伙同羅其富(另案處理)將氯胺酮販賣給被告人范煜、季海濱、尹永建、方昌裕、邱劍、季長發及葉樂君(另案處理)等人。同時約定,每販賣1000克氯胺酮,吳祖新給毛志慧、葛建煬各2000元至3000元,給羅其富1000元。其間,吳祖新之父吳建華籌集300萬元左右,提供給吳祖新購買氯胺酮進行販賣。被告人范煜、季海濱、尹永建、方昌裕、邱劍、季長發等人又將毒品販賣給張青松、毛卿俊、徐財永、張杰等人以及溫州、上海等地的毒品下家;張青松、毛卿俊、徐財永、張杰等人再將毒品販賣給溫州、麗水等地的吸毒人員。
二、裁判結果
此案由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祖新、毛志慧、葛建煬、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濱、季發長、邱劍、張青松、毛卿俊、徐財永、張杰販賣、運輸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范煜、吳建華販賣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吳祖新、毛志慧、葛建煬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濱、季發長、邱劍、張青松、毛卿俊、徐財永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吳建華、范煜販賣毒品數量大,張杰販賣、運輸毒品數量較大。季海濱、季發長、張杰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范煜、方昌裕、毛卿俊、徐財永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判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祖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毛志慧、葛建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范煜、吳建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濱、季發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邱劍、張青松、毛卿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至10萬元;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財永、張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五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我省的特大販賣、運輸氯胺酮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販運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共計販賣、運輸氯胺酮372.9公斤。這是近年來我省法院審理的涉案毒品數量最大之一的案件。
二是本案典型地展示了金字塔型的傳統毒品銷售體系模式。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大宗毒品從販運進我省到末端販賣之間的全部環節,了解到傳統販毒方式中毒品是如何擴散蔓延的。本案販毒網絡層級分明,處于頂層是吳祖新、毛志慧、葛建煬3人,第二層級是范煜、方昌裕、尹永建、季海濱、季發長、邱劍,第三層級是張青松、毛卿俊等人,通過層級分銷最終至吸毒者手中。
三是本案除查獲100公斤氯胺酮外,其余的270余公斤氯胺酮已流入社會。如此巨量的毒品在不長時間內被迅速銷售,說明在部分地區存在巨大的氯胺酮吸毒群體。
四是本案有7名被告人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這也說明毒品犯罪中毒品再犯始終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本案具有多個從嚴懲處的情節,毒梟、職業毒犯、從源頭販運大宗毒品、毒品累犯、再犯等等,人民法院共計判決1人死刑、2人死緩、6人無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5年、1人有期徒刑12年、1人有期徒刑8年,這一結果充分體現了對毒品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一貫政策。
2 被告人徐德猛等10人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案——外省緝毒民警結伙他人選擇我省山區生產制毒物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德猛,男,1974年7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程志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大專文化,原系公安禁毒民警。
被告人鄭利興,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鄭紅福,男,1967年1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涂靖,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鄭利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徐德勇,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李林炳,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劉能文,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大專文化,無業。
被告人鄭雪清,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程志建原系福建某公安局禁毒民警。2016年6、7月份,程志建與涂翔(另案處理)商謀合作生產麻黃堿,程志建負責尋找生產廠房,其余事項均由涂翔負責。后程志建到老家浙江常山縣找到被告人徐德猛、鄭利興商定辦廠制毒。2016年10月,徐德猛、鄭利興、鄭紅福(程志建此后不再拋頭露面,在幕后操控)在廈門與涂翔、涂靖及蔡寬修(另案處理)接洽商量生產違禁化學品的具體事項。商定福建涂翔這方提供資金、技術等,組織工人負責生產,常山一方負責提供生產場地。福建方資金到位后,徐德猛、鄭利興、鄭紅福伙同被告人鄭利成租用鄭紅福在常山縣青石鎮高鋪園區的神鷹化工廠倉庫,并在邊上又另外建造生產廠房,購置貨車、安裝設備等;被告人徐德勇負責協助福建方采購原材料等。2017年3月,廠房建成,開始生產麻黃堿。福建方派陳寶泉(另案處理)負責管理,福建方雇傭的被告人李林炳、劉能文及范啟勇、涂彬招(均另案處理)等人到常山的廠里從事麻黃堿生產。麻黃堿生產出來后,由福建方人員通過義烏上溪鎮、金華湯溪鎮德邦物流托運至云南昆明等地。
至2017年10月共非法生產麻黃堿約12.7噸。徐德猛非法獲利約150萬元,程志建約104.5萬元,鄭紅福約74.2萬元,鄭利興和鄭利成共約70萬元,徐德勇約13萬元,劉能文約6萬元。
二、裁判結果
此案由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德猛、程志建、鄭利興、鄭紅福、涂靖、鄭利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德勇、李林炳、劉能文、鄭雪清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2019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徐德猛、程志建各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鄭利興、鄭紅福、涂靖各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鄭利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德勇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以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林炳、劉能文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鄭雪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麻黃堿是制造冰毒的主要原料,離制成冰毒僅一步之遙,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藥品原料,國家對麻黃堿嚴格實行定點企業依法許可生產。非法生產麻黃堿構成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本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本案是緝毒民警與職業制毒分子合謀起意的。程志建系緝毒民警,在辦理涂翔非法生產麻黃堿過程中結識涂翔,發現非法生產麻黃堿利潤豐厚,經不起誘惑,遂產生了生產麻黃堿牟取暴利的惡念。緝毒民警不但忘記使命,還與毒犯為伍,陪伴他的將是10余年漫長的鐵窗生涯。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二是本案是福建當地的職業制毒分子到我省山區制毒。福建某些地方曾經是非法生產麻黃堿的,當地許多犯罪分子掌握了從零開始建一個小型化工廠生產麻黃堿的技術。隨著當地對這一犯罪的嚴厲打擊,制毒分子的目光越過當地的崇山峻嶺投向臨近的浙江。浙江常山地處省際交界,遠離省城,有一些被淘汰的化工企業,而常山這邊的不法分子也在尋找暴富之路。雙方一拍即合。
三是制毒分子采用股份制形式與常山當地人合作。徐德猛、鄭利興、鄭紅福等常山人并不懂制毒技術,福建人僅讓常山人負責造廠房、購買原料等事項即可,其余事項不需要常山人參與。
應該說,長期以來,在浙江類似大量制造毒品或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案件極其少見,這是浙江禁毒工作的成效。但是,本案的發生說明個別偏僻地方仍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人民法院對本案的處理總體上體現了對這類犯罪從嚴懲處的方針。
3 被告人卞晨晨等人販賣大麻、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利用互聯網販賣大麻還可能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卞晨晨,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大學文化,學生。
被告人卞士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職工。系卞晨晨的父親。
某論壇是境外一個從事大麻種植經驗交流、大麻種子及種植設備肥料、吸食用具及大麻成品買賣等非法活動的網絡論壇。該論壇須通過邀請碼進入,共有會員1500余人,管理結構為站長、超級管理員、版主、會員。該論壇共有10個分區共38個版塊,已形成交流教授種植大麻知識、販賣大麻種子、大麻種植設備和肥料、大麻吸食用具、成品大麻的一條龍黑色產業鏈,并傳授站內人員反偵查手段以逃避法律責任。被告人卞晨晨于2015年1月7日注冊賬號“白振業”加入該論壇,系該論壇版主,負責管理內部教程板塊,共發布有關大麻知識及種植技術的主題帖19個,回帖交流大麻種植技術164次。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晨晨提供大麻種子給其父親被告人卞士磊種植,種植大麻的設備由卞晨晨購買。卞士磊在其工作的食品廠宿舍及家中種植大麻。2018年3月,卞晨晨去新西蘭留學,其間,卞晨晨聯系客戶確定地址、收貨人信息、數量等,通過共同的微信小號告訴卞士磊,由卞士磊種植大麻,成熟后風干固化成大麻成品,并將大麻通過快遞寄給相應買家。至同年10月,卞晨晨通過微信向多人販賣大麻至少18次共計294克,獲利至少13530元。其中,卞士磊參與販賣大麻至少11次共計241克。
二、裁判結果
此案由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卞晨晨、卞士磊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卞晨晨又利用信息網絡發布制作或銷售毒品的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卞晨晨一人犯數罪,依法予以并罰。2019年10月1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卞晨晨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卞士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聯網+物流販賣大麻的典型案件。犯罪分子利用境外網站,學習交流種植大麻知識,并購買大麻種子種植大麻,繼而通過QQ、微信等社交軟件,聯系客戶,再通過物流快遞寄給買家,并通過微信、支付寶結算。從實際情況看,該網站內人數眾多,成員文化程度較高,不少還有海外留學背景。本案被告人卞晨晨就是在新西蘭留學的學生。他們分散在各地,互相交流經驗,并調劑大麻數量,形成種植、販賣大麻的龐大網絡。本案是其中之一。
從我省這幾年的審判情況看,涉大麻的案件(販賣大麻、容留吸食大麻)有增多趨勢。涉案人員(包括吸食大麻人員)一般都有良好的家庭背景,文化程度較高;也有部分為外國人。涉案人員中,相當多的人認為大麻與煙草類似,毒害性不大,再加上不少國家將大麻合法化,導致大麻在國內的消費呈快速上升趨勢。但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販賣、容留吸食大麻的構成犯罪,本案的處理體現了這一法治精神。
此外,本案還有二點值得注意。
一是被告人卞晨晨不但利用互聯網販賣大麻,而且其還在專門的大麻網絡論壇中從事管理工作,是論壇的版主,該論壇中所傳授犯罪方法(大麻種植)、銷售違禁物品(販賣大麻)等都是在國內實施的,故卞晨晨的行為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二是本案中多數成員分散在全國各地,但相互之間存在關聯。在確定本案管轄過程中,省高院本著對毒品關聯案件“一網打盡”的原則,依法確定了我省法院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從深度和廣度上打擊了這類犯罪。
4 被告人姜振泉走私毒品案
——通過互聯網用比特幣買賣毒品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振泉,男,1976 年10 月8 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2019 年1 月,被告人姜振泉以每克30 美元的價格向境外賣家訂購2 克氯胺酮,通過比特幣支付毒資,并提供收件人“林達”和虛假的收件地址用于收件。賣家以國際平信的方式將毒品從英國寄遞至溫州。同月30 日,溫州海關緝私分局在該國際平信內查獲1.94 克氯胺酮。同年2 月21 日,姜振泉持偽造的“林達”身份證前往郵局投遞站取件未果,后放棄取件并將虛假身份證丟棄。
同年3 月,姜振泉又以同樣的方式向境外賣家訂購毒品并通過比特幣支付毒資,并提供收件人為“王剛”和虛假的收件地址用于收件。賣家以國際郵包的方式將毒品從德國寄遞至溫州。同月30 日,溫州海關在該郵包內查獲0.25 克麥角二乙胺(LSD,俗稱“郵票”)。
同年4 月9 日,姜振泉向溫州海關緝私分局主動投案。
二、裁判結果
此案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姜振泉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走私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姜振泉能主動投案,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予以從輕處罰。2020年5月29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姜振泉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典型意義
通過互聯網交易毒品,并用比特幣結算,再用國際郵包寄送毒品走私入境,是當前毒品交易中最新出現的情況。從比特幣的特點來看,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沒有發行方,不受各國央行和金融機構的控制,可以在全世界流通,任何接入互聯網的電腦都可以購買、出售或者收取比特幣,并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還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有些國家的某些行業還允許接受比特幣支付。上述特點決定了比特幣在國際毒品交易中具有特殊的支付優勢,既方便結算,又規避了各國金融機構的監管,降低了毒品交易的風險。本案就是用比特幣交易毒品的典型。被告人姜振泉從境外購買毒品通過國際郵件寄送至境內,雖然毒品數量少,且均被查扣,但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5 被告人王國煥等人引誘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花錢買立功引誘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國煥,男, 1982年8月2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工人。
被告人吳云川,男,1988年7月6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
被告人羅炳飛,男,1998年3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農民。
被告人涂松林,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曾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刑。
被告人涂龍,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小學文化,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涂松林因有吸毒前科被社區民警排查,因害怕被進一步調查受到公安機關處理,主動提出檢舉三名吸毒人員線索。涂松林通過朋友余建海(另案處理)與被告人王國煥電話聯系,要求王國煥找三個立功線索給涂松林立功。王國煥又電話聯系被告人吳云川找三名吸毒人員,吳云川要求支付30000元作為立功費用。涂松林讓余建海向王國煥先行墊付費用,余建海通過支付寶轉賬33000元到王國煥妻子支付寶。吳云川通過被告人羅炳飛找到陳賢輝、黃某某、戴某某三人(其中黃某某出生于2002年8月21日,戴某某出生于2004年8月1日,案發時兩人均未滿18周歲),羅炳飛答應給予每人大約5000元報酬,讓三人去吸毒,三人同意。后羅炳飛與三人來到海城人民路附近,
并通知吳云川開車過來接人。吳云川接上4人后,到王國煥處取得30000元報酬,與羅炳飛一起開車帶領三人來到海城街道人民路橋上。
與此同時,涂松林又電話聯系被告人涂龍,讓其購買毒品冰毒并聯系王國煥。后又讓其妻子顏冬冬將汽車借給涂龍。涂龍與王國煥聯系后,駕駛涂松林的汽車來到海城人民路橋上跟王國煥以及被告人吳云川、羅炳飛碰面。吳云川、羅炳飛將陳賢輝、黃某某、戴某某三人交給涂龍,涂龍駕車帶三人到海城人民路山上,在車里涂龍提供冰毒及冰壺給三人吸食冰毒。三人吸食毒品后,涂龍駕車帶三人到海城人民路橋上將三人交給王國煥,由王國煥將三人舉報至海城派出所,幫助涂松林“立功”。當晚陳賢輝、黃某某、戴某某三人因吸毒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其中黃某某、戴某某因是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執行)。事后,吳云川將收取王國煥的30000元中的22000元給予羅炳飛,自已獲利8000元。羅炳飛分別給予陳賢輝5000元、黃某某4000元、戴某某3600元,自己獲利9400元。王國煥后將剩余的3000元退還余建海。
案發后,被告人王國煥、涂松林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王國煥又規勸被告人涂龍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國煥、吳云川、羅炳飛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涂松林、涂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國煥、涂松林、涂龍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國煥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羅炳飛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能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王國煥、吳云川、羅炳飛引誘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云川、涂松林、涂龍有前科、劣跡,被告人羅炳飛有劣跡,對其酌予從重處罰。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判決,以引誘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國煥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被告人吳云川、羅炳飛各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涂松林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涂龍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花錢買立功,引誘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案件,性質惡劣,被告人一伙聰明反被聰明誤,害人害己,最終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本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一伙引誘3人吸毒,情節嚴重;同時,本案引誘他人吸食是為了立功,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辦案,也屬于情節嚴重。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情節嚴重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處刑;
二是被告人一伙引誘未成年吸毒,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三是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重大制度,人民法院積極推進落實。本案正是推進這一制度的體現。
在定罪上,由于涂松林沒有直接指使王國煥引誘未成人吸毒,僅是籠統要求找3個立功線索,故涂松林本人不構成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罪,但是,涂松林提供自己的汽車供3人在汽車內吸毒,屬于提供場所,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6 被告人林隆等6人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店慶活動聚眾吸毒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隆,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經商。
被告人趙輝,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經商。
被告人黃春梅,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
被告人吳福琴,女,1981年8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
被告人徐良東,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經商。
被告人楊志勇,男,1980年8月3日出生,小學文化,經商,因犯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故意傷害罪兩次被判刑。
2018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徐良東因其經營的足浴店開業,向被告人楊志勇轉賬人民幣10000元,讓楊志勇預定KTV包廂并提供毒品邀請朋友來玩樂。后徐良東邀請了曹啟松、陳曉露、林雙敏,楊志勇邀請了被告人趙輝等人到楊志勇預定的KTV包廂慶祝。為活躍氣氛,楊志勇轉賬給趙輝6000元讓趙輝去購買毒品,趙輝遂向被告人林隆購買了20瓶含尼美西泮的液體狀毒品(俗稱“咖啡”)。上述人員隨后在KTV包廂內飲用“咖啡”。22時許,因包廂內“咖啡”不夠,楊志勇又轉賬給趙輝,趙輝向被告人黃春梅購買了10瓶“咖啡”,黃春梅將“咖啡”送至KTV包廂后供上述人員吸食。
此外,201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林隆經被告人吳福琴的介紹,將10瓶 “咖啡”賣給趙輝。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隆、趙輝、吳福琴、黃春梅明知是毒品而單獨或結伙販賣,其中被告人林隆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徐良東、楊志勇結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隆能自動投案,且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春梅、徐良東、楊志勇能當庭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2019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隆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判處被告人趙輝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判處被告人黃春梅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被告人吳福琴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徐良東、楊志勇各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足浴店老板為慶祝開業邀請朋友去KTV聚眾吸食毒品的犯罪案件。當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舉辦某類慶祝(例如慶祝生日等)活動時,為了所謂活躍氣氛而聚眾吸毒。本案就是這類犯罪的一個縮影。本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為首起意者和實際操辦者均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良東為首起意,并提供資金;被告人楊志勇系實際操辦人,二人屬于共同犯罪,均已經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這類聚眾容留吸毒案中,有些人持有毒品,讓其他伙伴找個地方來吸毒,雖然吸毒場所是其他伙伴提供的,但是,提供毒品的人作用更大,是源頭,故也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法院對足浴店老板徐良東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處罰是完全正確的。
二是被告人趙輝為何也構成了販賣毒品罪?我們認為對趙輝定販賣毒品罪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從形式上看,楊志勇轉賬付款給趙輝,趙輝將買來的毒品交給楊志勇,屬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符合買賣毒品的特征;從實質上看,一方面楊志勇自己沒有辦法買到毒品,另一方面毒品上家林隆等人手里的毒品賣不出去,苦于到不了毒品消費者手中,而趙輝的行為促成了毒品銷售的“最后一公里”,完成了毒品最后的交易,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從浙江的情況看,這種所謂的“代購”毒品,促成毒品交易完成“最后一公里”,讓毒品到達吸毒者手里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如果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會導致毒品的擴散蔓延。法院對被告人趙輝以販賣毒品罪判刑體現了嚴密毒品犯罪法網,遏制毒品擴散蔓延的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7 被告人MONDRAGON容留他人吸毒案
——外國人容留其本國人吸毒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MONDRAGON ROSALES CARLOS ANTONIO,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墨西哥國籍,原系在中國的留學生。
2019年8月31日下午、9月3日下午、9月4日凌晨、9月4日下午,被告人MONDRAGON ROSALES CARLOS ANTONIO先后四次在其居住的某學院留學生宿舍容留SUAREZ GUZMAN MOISES ABHIMANYU共同吸食可卡因。同年9月6日,被告人MONDRAGON ROSALES CARLOS ANTONIO因涉嫌吸毒被警察抓獲,從其住處查獲大麻 0.85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MONDRAGON ROSALES CARLOS ANTONIO違反毒品管理制度,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MONDRAGON ROSALES CARLOS ANTONIO因吸毒被抓獲后能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2020年3月6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MONDRAGON ROSALES CARLOS ANTONIO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驅逐出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外國留學生在中國容留其本國同學吸毒的犯罪案件。從本案來看,被告人吸食的毒品是可卡因,同時在其身邊查獲了大麻,這兩類毒品在墨西哥吸食均不算犯罪,但是根據中國的法律,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我國刑法規定,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哪怕被告人容留的是其本國同學,也同樣適用我國刑法。從近年來查獲的外國人(包括留學生)涉毒案件看,大部分所涉毒品為大麻、可卡因,這些毒品在當事人所在國吸食有些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遵守所在國法律是每個外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絕對不能以在本國吸食合法為由,在我國進行販賣、吸食,否則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被告人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經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5天,并驅逐出境,是正確的。
8 被告人陳田琴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種植罌粟3000多株被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田琴,男,1953年出生,小學文化,農民。
2018年11月,被告人陳田琴以用罌粟果實止痛為由,在其承包的武義縣某農地上種植罌粟。2019年4月15日被武義縣公安局查獲,并當場鏟除罌粟植株3033株。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武義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田琴非法種植罌粟3033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鑒于其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2019年7月19日法院作出判處,被告人陳田琴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種植罌粟5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的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現實中,雖然大多數犯罪分子辯稱種植罌粟是為了止痛治病,但是結合種植面積、數量等因素,所謂僅用于自身止痛治病的辯解,有的是不足采信的,而且無論是否真的用于自身止痛治病,非法種植均為法律所禁止。本案被告人陳田琴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鑒于所種罌粟已經全部鏟除,自愿認罪,故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
9 被告人徐建平、顏純涂販賣毒品案
——鄉村醫生違規販賣止咳糖漿構成販賣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建平,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中專文化,鄉村醫生。
被告人顏純土,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鄉村醫生。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徐建平以其所在的衛生室名義從醫藥有限公司批量購進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60ml/瓶,每瓶含可待因0.12克)共1200瓶。徐建平明知該藥品系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違規出售后可能流入毒品市場,為謀取利益將其中至少900瓶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含可待因共108克)分多次販賣給毛建(另案處理,已判刑),共獲利13500元。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顏純土以其所在的衛生室名義從醫藥有限公司批量購進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60ml/瓶,每瓶含可待因0.12克)共1100瓶。顏純土明知該藥品系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違規出售后可能流入毒品市場,為謀取利益將該1100瓶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含可待因共132克)分多次販賣給毛建,共獲利176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建平、顏純土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建平、顏純土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徐建平、顏純土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案發后退出違法所得,愿意接受處罰,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徐建平、顏純土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可適用緩刑。2020年4月30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徐建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顏純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醫生違規出售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案件。本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是一種治療咳嗽的常見藥品,也是一種毒品。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之所以能強烈止咳,是因為該藥含有可待因。可待因是一種鴉片類藥物,有止痛、止咳、止瀉的藥效,是我國嚴格管制的麻醉藥物。雖然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中的可待因含量較低,但從這些藥品中很容易提煉出高濃度的可待因,故我國將復方磷酸可待因列為管制的麻醉藥品,需要憑醫生的處方才能購買,且每次只能少量購買。
二是有權開這種處方藥的醫生也會構成販賣毒品罪。從本案的情況看,徐建平、顏純土兩位均具有營業執照和執業資格證,是鄉村醫生,具有開具二類麻精藥品的資格。如果二人正常將復方磷酸可待因作為處方藥開給病人治療所需,是履行醫生正常的職責,不可能觸犯刑律構成犯罪。但是,根據刑法規定,有資質使用麻精藥品的人(例如麻醉醫生)向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精藥品,或者出于牟利目的,向吸毒的人出售麻精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論處。本案中,該二人違反規定,向販賣毒品的罪犯毛建大量出售復方磷酸可待因,據此,法院對該二人以販賣毒品罪判刑是完全正確的。
順便指出,現實生活中大量止痛類、止咳類以及治療失眠的藥品中,均含有國家管制的麻精藥物,通俗地說均含有少量的“毒品”,只能憑醫生處方購買,不能私自販賣。
10 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為販毒逃避處罰故意懷孕生子的,判刑后被依法收監執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祖團,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小學文化,無業。曾因犯搶劫罪、販賣毒品罪兩次被判刑。
被告人莊小紅,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三次被判刑,其中,2016年5月13日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后,因其正在哺乳自己嬰兒而依法暫予監外執行。
被告人趙高均,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小學文化,無業。曾因犯拐賣婦女罪、販賣毒品罪兩次被判刑。
被告人鄧聲秀,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被告人申院,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中專文化。
2017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趙祖團妻子)、趙高均(趙祖團父親)結伙,由趙祖團、莊小紅提供毒資,由趙高均攜帶海洛因350余克乘坐由王東(另案處理)駕駛的汽車,從云南省鎮雄縣運輸至浙江省桐鄉市交給趙祖團、莊小紅用于販賣。
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趙高均結伙,由趙祖團、莊小紅提供毒資,由趙高均攜帶海洛因340余克乘坐由王東駕駛的汽車,從云南省鎮雄縣運輸至浙江省桐鄉市交給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后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結伙被告人鄧聲秀將上述毒品予以分包裝,用于販賣。
2017年8月下旬,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趙高均結伙,由趙祖團、莊小紅提供毒資,由趙高均攜帶毒品乘坐由王東駕駛的汽車,從云南省鎮雄縣運輸至浙江省桐鄉市。同月29日凌晨,車行至桐鄉市高橋高速收費站時被偵查人員查獲,當場抓獲被告人趙高均及王東,查扣海洛因347.33克(海洛因含量62.0%)、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0.47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趙高均為牟取非法利益,結伙販賣、運輸毒品,其中,被告人趙祖團、莊小紅販賣、運輸海洛因1053.03克、甲基苯丙胺16.6克,被告人趙高均販賣、運輸海洛因1037.33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鄧聲秀、申院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販賣毒品,其中被告人鄧聲秀參與販賣海洛因340余克,被告人申院參與販賣海洛因0.4克、甲基苯丙胺0.8克,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2019年5月10日法院作出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祖團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莊小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40000元;處被告人趙高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鄧聲秀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判處被告人申院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從2008年開始,趙祖團、莊小紅該二人就在浙江桐鄉大肆販賣毒品,多次被判刑。此后,為了逃避打擊,趙祖團、莊小紅夫妻采用懷孕、生子的方式先后育有四名子女。2016年5月13日莊小紅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但因需要哺乳嬰兒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撫養等原因而無法收監。此后,趙祖團、莊小紅變本加厲販賣毒品。由于本案系家族式販毒,莊小紅的丈夫趙祖團、公公趙高均為同案被告人,均涉販賣、運輸海洛因1000余克;其婆婆李勇春、趙祖團的妹妹趙春會均為另案被告人;趙祖團的弟弟因販賣毒品罪在監獄服刑。莊小紅與趙祖團共育有子女4人,年齡分別為13歲、11歲、4歲、2歲,均由莊小紅撫養。莊小紅本人為浙江桐鄉本地人,丈夫趙祖團系云南鎮雄人,莊小紅與娘家已經沒有往來。本案判決后,如果將莊小紅收監執行,導致4個孩子無人撫養。但是,如果不收監執行,等于空判,莊小紅還會繼續瘋狂販毒,而且會形成蝴蝶效應,被其他毒犯效法。嘉興中院在嘉興市政法委牽頭協調下,在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下經過2個多月工作,圓滿解決了4個小孩監護問題,然后將莊小紅收監執行。在全省法院審理的毒品案件中,有少數罪犯故意自殘、懷孕生子,致判決后無法執行,且這些人在社會上仍繼續販毒,社會反響極壞。嘉興中院的做法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