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太原中院對外發布《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商事案件審判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此舉旨在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民商事案件審判的監督管理職責,實現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督相統一,提高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
《意見》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及《進一步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結合本院工作實際而制定的。
《意見》共有基本原則、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職責及范圍、審判監督方式、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責任追究、附則等7部分21條。
《意見》明確了基本原則。1.在審判權運行過程中,院庭長應主動行使監督管理職責,自覺擔當,切實做到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2.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3.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應當在限定的范圍內進行,并依照本意見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監督的時間、內容、節點、結果等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
《意見》明確了院庭長對審判工作的綜合指導,對程序事項的審核批準,對裁判標準的統一適用,對審判質效的全程監管,排除案外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審判職責和監督職責,以及其他相關職責。
關于審判監督方式。合議庭經評議認為案件具有五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審判長提交庭主審法官會議研究討論。主審法官會議由庭長召集并主持,員額法官參加,必要時邀請分管院領導參加,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對經主審法官會議討論、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案件,納入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范圍的案件等方面的審判監督進行了明確。
關于審判流程管理。實行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分案規則。對實行隨機分案、指定分案的情形,以及嚴格審限管理,層報院庭長審批事項等情形進行了明確。
關于案件質量評查。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實事求是、公正公開、規范高效開展案件評查工作。
關于責任追究。院庭長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不當行使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承辦法官對納入審判監督管理范圍的案件應報告而未報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依法監督,導致裁判錯誤,程序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啟動“一案雙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追究責任。
來源: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