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江蘇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由置業公司向建設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共計2600余萬元。調解生效后,置業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但受疫情影響,該公司銷售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資金回籠極為艱難緩慢,多項融資工作被迫暫停,致使其未能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第二期還款義務。建設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淮安中院申請執行。
調查與處理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淮安中院依法對置業公司賬戶采取了凍結措施。承辦法官在執行過程中了解到該公司實際困難及賬戶查封對其企業融資產生的影響,考慮到疫情這一特殊情況,為保障企業生產經營、保障民生,從情、理、法多角度積極與建設公司負責人多次電話溝通協調,并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現場協調會。最終,建設公司給予了很大的理解,同意在疫情期間同心同力、共渡難關,并撤回對該案的執行申請,置業公司也承諾在疫情結束后,盡快履行義務,淮安中院第一時間對公司賬戶采取了解封措施。該案在三方共同努力下,最大程度保障了企業生存發展,得到圓滿解決。
法律分析
1、善意文明執行是指對暫時處于困境,且具有發展前景的被執行企業,審慎適用查封賬戶等執行措施,給予企業突破瓶頸繼續發展的空間,以達到企業恢復生產,申請人權益兌現最大化的多贏效果;
2、鑒于本案被執行人置業公司前期履行態度及企業后續發展前景良好,因疫情造成暫時資金回籠困難,在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情況下,本案對其賬戶采取解封措施。
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能否順利渡過“疫情”難關,關系著企業生存發展,也關系著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本案的妥善處理,切實保障了被執行企業的復工復產,為促進當地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