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英]丹寧勛爵
[內容提要]司法公開,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裁判文書作為審判成果的集中體現,是司法公開的應有之義。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起,最高法院與地方各級法院均對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展開了積極而有益地探索。本文試從實證分析入手,立足現實數據與問卷調查,就裁判文書公開存在的價值和隱憂展開分析探討,并通過介紹梳理國外經驗和做法,提出從完善公開范圍、打造精品文書、及時應對輿情三方面出發,切實推進裁判文書全面公開,以期對司法實務中完善文書公開機制有所裨益。
引言
司法公開,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破解司法難題和瓶頸、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促進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徑,也是社會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當前,以建設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為抓手,全面深化司法公開,圓滿完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的司法改革重任,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內容。裁判文書作為審判成果的集中體現,作為展示辦案質量和法官素質的重要窗口,作為宣示法律正義的司法產品,更是公開的重中之重。本文試圖從裁判文書公開的歷程等方面入手,力求為進一步推進并完善文書公開制度提供一些參考思路。
一、從過去到現在:裁判文書公開的實踐探索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說過,“審判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審判公開作為一項憲法原則,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體現,也是衡量司法制度民主化、現代化的標志。最高法院歷來重視審判公開,從“一五綱要”的“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到“二五綱要”的“進一步落實依法公開審判原則”,再到“三五綱要”的“加強和完善審判與執行公開制度。”無一不是體現了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審判公開的決心。裁判文書公開作為審判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公開的應有之義,最高法院也進行了積極地探索。
伴隨著最高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公開制度的探索推行,地方各級法院也紛紛出臺相應的裁判文書公開規范性文件。
全國各級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導下,公開意識不斷增強,對于裁判文書公開,也經歷了一個封閉到開放、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就公開主體而言,由最高法院擴大到高級法院最后擴大到各級法院;就公開范圍而言,由選擇性公開轉變為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就公開載體而言,由各自政務網站公開發展為全國統一公開。目前設立的中國裁判文書網承擔了統一公布全國各級法院裁判文書的責任。有學者認為,這種變化是“一種深刻的司法理念現代化更新,一種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顯,同時也是現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正如周強院長在全國法院司法公開推進會上提出的那樣,“公開是自信的表現,是光明正大的表現”,能夠“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二、基于數據與調查:裁判文書公開的現實之惑
筆者所在Y中級法院自2011年7月起便開始實行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截止2014年1月,共公開裁判文書1664份。其中,從2011年7月到2013年10月這28個月間,文書公開數量僅為840份且月上網數量極為固定,均為每月30份。自2013年11月起,公開數量呈現飛速上升的趨勢,截止2014年1月,3個月共上網文書824份。原因在于,Y法院2011年7月下發的《關于在重慶法院網上發布裁判文書數量要求的通知》中,將文書上網工作分解到各審判業務部門,規定了最低上網數量且僅限判決書,各業務部門嚴格按照該文件最低數量執行,致使文書上網數量不多且相對固定。2013年11月起,結合最高法院要求深化司法公開,全面推進裁判文書公開的要求,Y中院出臺了《關于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辦法(試行)》,對文書上網未確定最低數量要求,且明確要求遵循最高法院“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新方針,致使文書上網數量極速上升,達到一個理想的狀態。
掩卷反思,在《關于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辦法(試行)》下發之前,每月文書上網數量未見增加,均嚴格按照之前的文件要求,絕不多上傳一份文書。這似乎從側面反映出法院以及法官對于裁判文書上網的態度并不積極,只是囿于文件的硬性要求才大量增加文書上網數量。那么,法官對于文書公開一事究竟是何態度,是自愿還是被迫,是覺得沒有精力還是沒有必要,這些問題的答案可以窺見文書公開這一制度的基層現狀。為此,筆者就所在中院及部分轄區法院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多數法官認為裁判文書公開很有必要,但是,文書公開只需公布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文書即可,沒有必要全部公開。
從司法實踐上看,裁判文書公開勢在必行,但是,文書上網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現實困難,這也就是一些法官認為文書上網根本沒有價值或是沒有必要全部上網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作量增大。當前,法院系統“人案矛盾”空前突出已經不是一個嶄新的話題了。在案件數量日益攀升的情況下,法官又面臨著結案、考核壓力,工作量已經極為巨大。若是再加上裁判文書全部公開這項工作,勢必會進一步加大法官及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量,而在文書出現差錯的情況下,又會面臨網絡的攻擊、內部的處分,使得法官身心俱疲,甚至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在問卷調查時,有許多法官均不同程度地提到,文書全部公開所帶來的工作壓力堪憂。
(二)點擊率不高。文書公開之后,一般而言,除了律師、學者等法律專業人士基于案件辦理、學術研究,或是案件當事人基于查找類似案件進行訴辯的需要之外,普通公眾很少專門點擊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進行查閱,裁判文書公開意義不大。有法官在填寫調查問卷時就提到,其曾經與浙江某法院座談時了解到,浙江法院上傳于網絡的裁判文書普遍點擊率不高,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三)當事人反對。文書中一般而言會涉及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等等,一旦公開,意味著相關信息的公開,案件當事人對這點極為反感。即使現在采用了關鍵信息隱去后公開的方式,一些當事人還是不愿意將自己涉案的文書進行公開。調查時就有法官提到,曾經被當事人質問為何將其文書公開于互聯網上。
三:從邏輯到經驗:裁判文書公開的價值與隱憂
馬克思主義哲學強調,任何事物都具備兩面性。裁判文書公開同樣如此,有推行的價值也有存在的隱憂。
(一)文書公開的價值
1、統一法律適用
“法律適用的過程本質上就是對某個生活事實歸入某個法律概念之下的邏輯涵攝過程。”然而,語言本身的歧義、法律規定的滯后性、司法認知的局限性以及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使得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并不能如概念法學家所謂的那樣簡單——投入原料即會自動產出成品,而是往往存在極大分歧,甚至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然而,統一法律適用,實現“同案同判”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是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也是民眾對于公平公正的樸素認知。縱觀全球法治,英美法國家的“遵循先例原則”是化解“同案不同判”矛盾的有效路徑,我國雖非判例法國家,但并不排除對于類案裁判的參考,現在最高法院定期發布指導性案例便是最好的例證。而裁判文書公開后所形成的資源庫能夠使得法官在面對復雜的事實認定與疑難的法律適用時,迅速尋找到類案裁判文書,從而豐富裁判視野,啟迪裁判思維,同時努力尋求與既存裁判的最小化差異,最大限度統一裁判尺度,最終實現“同案同判”。
2、提供立法素材
“司法過程并非孤立的一個訴訟程序,它是程序參與者通過相互交往而不斷地將程序規范和實體規范適用于具體的案例,又不斷地對規范本身作出評價,并且對規范產生回饋性影響的過程。”立法過程同樣如此,立法產生的法律在實踐適用的同時不斷暴露出自身的不足與滯后,從而又反過去引起立法者的思考,如此循環往復,不斷推動完善立法。因此,立法離不開實踐,脫離現實的立法最終將會被淘汰,成為一紙空文。而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集中體現于司法的過程之中,并最終反映在裁判文書上。裁判文書包含了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證據認定、事實查明、裁判說理等方方面面信息,將審判流程以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將法官審判的方法與思路呈現于紙面,能夠最大限度生動地反映出司法實踐的全過程,為立法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供鮮活的資源和素材。
3、提升法治水平
“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社會的公共福利。”司法的目的并非司法過程本身,而是為了引導規則與秩序的形成。法治是現代國家的基本特征,公民是國家的基本元素,公民法治觀念的真正樹立才能在終極層面上實現法治國家的構建。法院的案件直接來源于生活中真實的矛盾與糾紛,裁判文書反映出案件的全部過程,以案釋法,是最鮮活的法治宣傳教育題材。裁判文書公開能使社會公眾能夠有機會更清楚地了解法律,通過查閱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公眾不但能了解相關法規,學到法律知識,還可以從他人的案件中學到經驗,了解相關法規,避免發生法律糾紛,學會為自己維權。此外,文書公開能夠讓人們將現存糾紛與類似的既有裁判進行對照,從而預知訴訟的成本與收益,進而決定下一步處理方式,避免出現盲目訴訟或是“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這些都能夠引導公民法治意識的形成,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水平,最終推動國家法治化進程。
4、增強法官素質
“將裁判文書在互聯網公布,既有利于強化廣大法官的責任心,也可以產生倒逼作用,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促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實踐中,一些法官司法經驗、業務水平還存在不足是無法回避的事實,將其某些不合格的裁判文書公布于眾,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法官的形象與法院的權威。但是,“克服畏難情緒,擺脫面子思想,勇于直面裁判文書全面公開之后的‘陣痛期’”是倒逼法官素質提升的必經之路。法官作為一個神圣的職業,若是司法產品不合格而被公眾評頭論足,出于個人尊嚴與職業信仰,勢必會通過不斷加強學習,提升綜合素質來回應公眾的質疑。長此以往,法官業務水平的提升、綜合素質的提高自然是水到渠成,文書公開的“倒逼”作用也一覽無遺。同時,對于一些無法適應現實需求的法官,也可以及時清出隊伍,維持法官群體的職業化與專業化。
(二)文書公開的隱憂
1、法院層面:引發負面輿情
“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是當前人民法院的總體工作思路。裁判文書公開,無疑是全社會了解并監督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途徑,能夠保障民眾知情權,有助于打消疑問、提高認同,增強法院公信力。但是,在保障、便利公眾的同時,文書公開也成為了法院的一塊心病。前面筆者已經談到,從1999年起,我國的一些地方法院已經試行裁判文書上網,然而,正是這些先行者在吃螃蟹的過程中,暴露出文書上網在一定層面上對法院工作造成的被動。文書公開接受廣大民眾的“檢閱”之后,一些文書錯漏也屢被挑出,例如錯別字、格式錯誤、原被告錯誤等等,而這些細微差錯經過網絡無序的“發酵”被無限放大后,嚴重損害了法院及法官的形象,甚至導致了對司法公信的質疑。這其中固然存在法院本身工作的疏忽,但外部一些刻意的炒作無疑更是雪上加霜,因此,一些法院迫于“臉面”考慮,開始“偃旗息鼓”,要么進行選擇性公開,要么干脆銷聲匿跡,與文書公開的目的也就漸行漸遠。
2、法官層面:平添工作壓力
當前,全國法院“人案矛盾”現象極為突出,各級法院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法官,每年要審理大量案件。法官并非神袛,同樣也是凡人,案件過多疲于奔命時,裁判文書難免出現瑕疵,如文字疏漏之類,若是被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刻意宣傳炒作,勢必會將小事化為大事,最終引發對司法的不信任感。事實上,由于裁判文書的措辭引發輿論聚焦的例子比比皆是。筆者所在法院曾經公開的一份二審裁判文書中有句表述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當事人認為上訴請求不能被“不予采信”,而只能“不予支持”或“駁回其上訴請求”,因此公開發表《今夜 讓那份敬畏死去》一文,引起極大麻煩,甚至被一些不知情的法院作為反面警示案例予以宣傳。又如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曾對一起強奸案使用了“臨時起意”措辭,被一網民以“臨時性強奸”為題發帖,引起軒然大波。然而,當前文書上網的勢在必行,與上述情況的不可避免,將法官置于兩難境地,成為了最大的壓力所在。云南高院一名從事刑事審判工作20余年資深法官一語道出了全國廣大法官的心聲,“現在每天連走路、吃飯都在想著裁判文書的事,每一個標點符號都要認真推敲,因為裁判文書一上網,不僅要當事人認可,還要接受社會的評議,人人都是裁判員,個個都可以給你打分排名次。”
3、公眾層面:危及個人隱私
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個人信息和私生活進行支配,不受非法公開和干涉、干擾的一種獨立權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要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保護。而一份裁判文書當中,必然會包含個人的一些隱私信息。以離婚析產案件為例,文書中必然會涉及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子女情況、債務情況等等,而這些均屬于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信息。而刑事文書的公開,相當于犯罪前科的公開,會給浪子回頭的被告人帶來負面影響與心理壓力。同時,有學者認為,犯罪前科信息也屬于隱私的范疇,“公民的違法犯罪經歷雖是事實,但畢竟只為特定的一部分人所知,也應屬于隱私。”因此,從法定的隱私權保護出發,文書公開尚存隱憂。而現實中,就案件當事人而言,同樣出于個人隱私的緣故,往往也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裁判文書。前不久,有記者專程就文書公開作了一次隨機民意調查,調查結果顯示: 20名被調查對象中,有16名明確表示不愿意將自己的裁判文書上網。有調查對象表示,“誰都不愿意攤上事,既然遇上了總歸不是好事,讓人知道了不好,再說了里面很多信息都涉及到個人隱私,一旦公開也不好吧?”一些調查對象認為,法院公開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因為“當事人同意后,就不存在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了。”從隨機調查可以看出,公民出于對自己隱私的保護,往往對于文書上網持有保留態度。
四、他山之石:裁判文書公開的域外制度
裁判文書上網在外國早已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制度,如美國在當事人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經驗、韓國在文書公開的方式及程序方面的經驗等,或許可能為我們提供一些參考性思路。
(一)美國
美國的裁判文書查閱制度是建立在民眾具備查閱法院司法記錄的憲法性權利之上。針對信息公開與當事人隱私的沖突問題,美國聯邦司法委員會專門制定了《司法隱私保護書》,確立了一個基本標準,并規定各州立法保護隱私的程度不得低于該標準,并且需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文書信息在網上能夠被查閱,同時,除特殊信息之外,一切文書信息都應該公開。具體操作方面,保護書將案件分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破產案件及上訴案件,并加以不同的限制。在遵守聯邦保護書確立標準的前提之下,各州均確立了自己具體的公布規則。多數州采用的是《CCJ/COSCA Guidelines》規則,該規則將信息區分為“公共記錄”和“法院記錄”。公共記錄是指法院記錄中可以被公眾查閱并獲取復印件的信息記錄。法院記錄是指司法過程中收集的各類文件及信息,包括案件的索引目錄、日程安排、登記行動、法院筆錄等等。除根據聯邦法律與州法律應當保密的信息,公共記錄全部能夠被公眾查閱,法院記錄則是部分公開。其中,四類信息不能公開:可能傷害個人的、有關個人隱私權和利益的、涉及商業秘密和信息的、涉及公共安全的。
(二)韓國
韓國是最早實現信息公開制度法律化的亞洲國家。1996年,韓國頒布了信息公開法,明確公共機關對其所掌握的信息應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
早期的韓國文書公開僅公開判決書一種類型的文書,通常采取主動對外公開與被動接受查詢兩種形式。主動公開,主要通過判例公報、判例集、DVD以及互聯網等四種媒介進行公開。一是將最高法院判決中較為重要或是具備指導意義的判例,編輯為“判例公報”與“判例集”發行;二是就地方法院重要的一、二審判決編輯為“判決公報”發行;三是就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一、二審判決書進行非實名化處理后編為判例集,制作成DVD然后發行;四是最高法院將收錄進“判例公報”與“判決公報”中的判決書建成數據庫,然后錄入進法院圖書館主頁判例檢索系統中的“綜合法律系統”進行公開,此外,法院圖書館首頁還設置“媒體報道判決”欄目,將媒體報道過的判決書與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認為具備重要價值的判決進行公開。被動公開,主要通過遠程查閱和特別閱覽室查閱兩種方式便利公眾查閱文書。遠程查閱,即公眾通過最高法院門戶網站、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請求查閱特定判決書,再由判案法院對申請判決書進行非實名化處理后,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申請人的一種查閱方式。特別閱覽室查閱,即公眾在最高法院設立的特別閱覽室中自行搜索、查閱判決書的一種查閱方式。這種方式只能閱讀,不能下載打印。
針對公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2011年,韓國推行裁判文書公開制度改革,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公開的范圍與形式。生效判決書、案件證據目錄以及刑事案件中由檢察官、被告人或辯護人提交的文書、物品等,均應公開,且任何人均可以進行查閱和復印。二是公開的程序。首先由法院將判決書、證據目錄等文書以電子形式錄入進電子卷宗系統,然后由法院事務官將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或者刪除,最后由法院通過電子形式與非電子形式兩種方式進行公開。三是公開的限制。明確非公開審理案件、涉未成年人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易對關聯案件造成影響、可能發生顯著侵害當事人名譽、隱私等情形、公開將會嚴重侵害營業秘密等六種情形禁止公開。
五、從實踐入手:完善裁判文書公開機制
當前,裁判文書全部公開是必然趨勢,也是整個法院系統已經達成的共識。誠然,裁判文書公開固然還有一定隱憂,但決不能囿于現存困難而因噎廢食。我們需要做的,只能是通過機制的完善來最大限度減小乃至消除隱憂。
(一)完善文書公開范圍
文書公開的一大目的在于便利公眾進行監督,提升司法透明度,但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同時不能侵犯其隱私權。前文談到,公眾對于文書公開的一大隱憂便在于個人信息的保障。針對這一問題,最高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第六條和第七條作出了相關規定,明確了文書不公開范圍以及對當事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筆者認為,當事人個人信息的保護已經規定較為完全,且各級法院在實踐中已經基本形成了完善的機制,在此不再贅述。只是對于不公開的范圍還可以作進一步完善。一是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文書應當不公開。之前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關于裁判文書上網的文件中,均提到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且具備正當理由的文書不予公開,而最新的文書公開規定卻取消了這一規定。這一規定應當予以保留,就最高法院而言,本次司法公開力求達到最大效果,文書公開也提出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但是,司法裁判特別是民事裁判畢竟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結果,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如果確有正當理由,法院應當準許文書不公開。具體操作方式為:法院向當事人送達最終裁判文書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文書公開,如果其不同意,告知其提出正當理由。此正當理由經合議庭裁決,若屬正當,應當不予公開。以上情況同時記入宣判筆錄。但此種申請應當僅限于民事案件,不適用于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因為民事領域始終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放在首位,應當準許當事人有自主選擇權,而刑事、行政領域往往涉及社會公共秩序與公權力的行使,不應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二是簡化后的裁判文書不予公開。為緩解“人案矛盾”壓力,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輕法官負擔。全國一些法院開始試點案件“繁簡分流”,常規性案件注重效率,疑難復雜案件注重精品。配套而來的便是裁判文書簡化改革,即實行“繁案繁寫,簡案簡寫”。筆者所在法院也在試點裁判文書簡化改革,就目前推進情況來看,簡化后的裁判文書的重點主要是判決主文,而在事實認定、判決說理方面予以了大量簡化甚至省略。這類裁判文書由于內容非常簡單,公開之后不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實現公開的目的。因此此類文書沒有公開的必要。以上兩類不予公開的文書每月由法院文書公開主管部門進行統計,制成報表,層報至上級部門予以備案。
(二)打造精品裁判文書
前面筆者已經談到,法院推行文書公開的一個極大隱憂在于,文書本身的疏漏加上“有心”之人的炒作,從而引發鋪天蓋地的負面輿情。現實中,個人的自由言論與行為在達到違法標準之前,法院不能也不可能干預。我們唯一能夠掌控的便是從自身工作入手,減少文書差錯,提高文書質量,讓公眾無懈可擊。
一般而言,一份好的裁判文書應當具備兩方面要素:一是記載完整,內容充分。因為裁判文書上記載的信息是否完整,實質上意味著司法公開是否徹底,若是一份裁判文書的內容“缺斤少兩”,勢必會引起公眾對案件本身的猜疑,從而造成法院在輿論方面的被動。相反,若是裁判文書的內容充實完善,則會讓公眾感受到法院的自信與坦誠,進一步增強對法院的接受度與認同感。以民事判決書為例,裁判文書就應當包括:1、案件起因及審前工作;2、當事人訴辯主張及理由;3、庭審質證情況;4、法院采信證據及理由;5、法院認定事實;6、法院裁判理由及適用法律;7、當事人權利救濟路徑。二是語言規范、表達準確。文書所使用的語言要符合漢語文化的基本規范,句子通順、言語準確、成分齊全,不能使用不文明用語。同時,文字要精練、簡潔,切忌蕪雜重贅,文辭表意要精確,力避語言歧義。文風要樸實,語言莊重,突出說理性。表述要嚴謹,不能出現法院、當事人名稱錯寫、漏寫,標點、語法、邏輯錯誤等情況。此外,有學者認為,裁判文書還應當保持通俗性與實用性。“法律文書說到底就是為了解決特定的事項而專門制作的文書,應當以實用性為法律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寫作法律文書,應當盡量少用法律術語,更多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甚至應當將法律術語轉換為普通人可以理解的語言表述之。”
筆者認為,裁判文書最大的特點也是亮點便是說理性,說理性是裁判文書的靈魂所在。著名法學家華倫滋說過,“判決理由是區分司法擅斷與司法民主的分水嶺;如果判決可以不給理由,所謂權利保障和上訴審查都將變得毫無意義。” 裁判說理是吸收當事人不滿的“海綿”,也是“作繭自縛效應”的載體,更是法官智慧的集中體現。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當然關心輸贏,但僅僅輸贏二字是不夠的,輸在何處、贏在哪里,背后一定要有一個理字。沒有理由的輸贏,就顯得生硬、武斷、霸道。 裁判文書說理,應當包括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和裁判理由的說理。對認定事實的說理,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在說明證據是否采納的基礎上,推演出事實的認定過程。對裁判理由的公開,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對訴辯焦點展開論述,對錯誤理由和觀點進行駁斥;其次,要注重說理的全面性,裁判理由要窮盡,不能遺漏,更不能斷章取義;再次,要有邏輯性,即裁判文書的事實、論理和結論之間必須有嚴密的邏輯關系,保持各個部分統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之間銜接的流暢;最后,說理要兼顧各方當事人的意見,語言適用要中立、公允,不能厚此薄彼。
(三)及時應對負面輿情
提升裁判文書質量并非意味著文書不再出現差錯,全面公開環境下的海量文書必然會出現些許瑕疵,相應的負面輿情自然不能完全避免,因此,法院還需要對輿情造成的被動局面做好充分的預估,以便在突發狀況產生時能夠及時應對。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完善以下三方面的機制:一是民意疏導機制。法院的文書公開網站管理部門(一般是內設宣傳機構)應當及時收集與文書上網相關的輿情信息,并定期關注公眾對于文書的評論。對于公眾提出疑問或是意見的,應當由文書制作部門提出回復初稿,經相關領導審批之后,由網站管理部門統一回復,以便及時疏導民意。二是檢查督促機制。裁判文書若是存在質量或是瑕疵時,必然會對處于輿論焦點及社會關注風口浪尖的法院造成極大的壓力,給法官造成極大的負擔。因此,法院應當建立檢查督促機制,從源頭上保障文書的質量。可以由紀檢監察室會同審判管理辦公室定期對上網裁判文書進行檢查,對于內容存在疏漏甚至出現錯誤時,及時督促相關部門進行補正,并由網站管理部門進行修改。三是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最高法院的觀點,文書公開最終是為了“倒逼”法院人員素質提升。因此,為了增強相關人員的責任感,還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由網站管理部門定期通報文書上網情況及輿情情況,一旦出現差錯引發負面輿情,視情節輕重大小而異,由案件承辦人負主要責任,其他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負次要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
結語
世界上并沒有完美的制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修正與完善,裁判文書公開亦是如此。盡管裁判文書全面公開,會給法官增添許多額外的工作與負擔,但它的意義恰好在于如果所有判決都毫無例外地上網,法官就必須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可有僥幸掩飾之想。志存高遠,站在中國法治建設的高度,我們的法院與法官應該有這樣的信念與使命感:當我們 “出夠了洋相”“渡過了陣痛”,勢必會迎來陽光的照耀與法治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