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推進安全宣傳“五進”工作方案》,把安全宣傳進學校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推動安全知識普及,使學生和教職工能應急懂避險、能自救會互救。隨著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各地中、小學校部分學段逐步開學復課,學校應對校園內各類學生傷害事故、校園侵權事件提起重視。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君斕將結合具體案例對涉校園安全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提高學生、家長和學校的安全意識,及時規避風險。
孩子被老師批評,跳樓輕生,這事兒誰來管?
學生小明是北京某第一中學的初中生,在一天的早自習上,因為作業沒有家長簽名,被任課教師李某用較激烈的語言進行批評后趕出教室。小明覺得很丟臉,心里不能承受老師這樣批評,就從學校三樓走廊的窗戶跳出,導致身體多處受傷,造成多發性骨折,九級傷殘。事后,小明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日任課老師李某批評小明的方式較為激烈,且要求小明自行離開教室,事后未對小明給予適當關注,李某作為學校的教師,代表學校教學系職務行為,因其教育方式不妥且缺乏對學生心理變化的關注,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另一方面,小明已經是初中生,雖然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這個年齡的孩子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后果已具有相當程度的認識,在面對學習生活中的挫折冒然采取跳樓輕生的處理方式,也存在不妥當之處,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雙方各自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孩子在中小學上學時,學校對于學生有教育、管理的職責,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學生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等損失。家長作為監護人,對于孩子的思想、行為也應當盡到教育的責任,不能一味依賴學校的管理。
孩子上體育課,從雙杠上跌落磕掉門牙,誰來負責?
小紅是北京某美術學院附屬實驗學校的中學生,在校上體育課時,體育老師安排學生在水泥地上進行雙杠訓練,因老師未鋪設防護墊,小紅在進行雙杠運動時跌落摔傷臉部,導致口腔內一顆半牙齒掉落。小紅認為學校未盡到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此次受傷產生的醫療費和后續治療費等費用。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體育老師組織學生在水泥地上進行訓練且沒有設置防護措施,是學校安全管理存在疏忽,由此導致學生受傷,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朝陽法院統計近三年來審結的涉校園體育活動受傷案件,在體育課雙杠運動中屢次出現老師未鋪設海綿墊的情況。此外,在校學生受傷造成骨折傷情的最多,占比84.8%,其中牙齒折斷的占比51.5%。本次調研的案件中,事發時學生年齡在8周歲以下摔倒導致的傷情均是牙齒折斷甚至脫落。由此可見,一、二年級學生最容易受傷的部位是牙齒,學校和家長應加強對低年級學生牙齒相關方面的保護,必要時可以購買保險。
除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外,《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規定,學校應當配備和保障學生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設施和設備,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等相關要求。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由于任課老師未設置安全保護措施或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學生受傷的情況下,學校是沒有對學生的安全盡到相應的注意和保護義務的,學生可以要求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孩子在學校被霸凌了,誰來承擔責任?
小花、小宇和小雪同為北京市朝陽區某中學的在校高中生,三人為同班同學。小雪長期在學校宣傳小宇和小花是一對,說“兩個人已經結婚了,還經常有肢體接觸”,編造其二人的故事指使其他同學在背后宣傳、議論,還多次用含有不文明語言的外號稱呼小花,給小花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壓力。在長期的誹謗、刺激之下,小花被診斷為抑郁伴焦慮狀態、精神障礙,并產生了醫療費等費用。小花認為小雪對其進行有組織的欺凌、侮辱,導致其出現精神問題,學校及老師沒有及時發現和幫助,也應當承擔責任,故將小雪和該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雪是此次事件的組織者,是直接侵權人,對小花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大部分的責任。小花在學校上學期間因其他同學的不當言行導致抑郁、焦慮、精神障礙,學校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沒有發現并制止,缺乏對學生不當行為的管理和學生心理健康的關注,也應當承擔少部分的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小雪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學校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
法官釋法:
校園霸凌案件的比例日益升高,該類型侵權行為會給孩子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而且無法通過肉眼觀察,學生的心理健康應當引起學校和家長足夠的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孩子在學校受到霸凌的,實施霸凌的學生作為實際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多個學生共同實施霸凌行為的,同學教唆實施霸凌行為的,都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作為學生的管理者,如果出現學生遭受長期霸凌而時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的情況,因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責任,也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絆倒,由誰負責?
莉莉和茜茜是北京某實驗學校的小學生,某天上課鈴響后,莉莉往自己的座位方向走去,此時茜茜伸腳故意把莉莉絆倒,致使莉莉尺橈骨骨折。事故發生后學校老師及時將莉莉送醫院就醫,并通知家長。事后,莉莉將該實驗學校和茜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茜茜為八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絆倒同學的行為意圖和后果具備一定的認知,對于絆倒同學存在主觀的故意,導致了莉莉受傷的后果,應當由其家長對莉莉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于學校而言,從教室環境來看,座椅擺放整齊、地面平整,不存在危害莉莉安全的情況,老師在事發后也及時將莉莉送至醫院并通知了家長,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如果受到同學或者校外人員的人身侵害,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么學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上述問題,朝陽法院法官助理張君斕提示:
豐富教育內容,健全學生人格。
學校要豐富對學生的教育內容,從法治教育、安全教育、情感教育多個方面綜合考量教育效果。培養孩子的法治意識,防止侵害行為的發生;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識,減少校園安全事故的出現;增強孩子的抗壓能力和同理心,幫助孩子融入班級、融入學校,樹立健全的人格。對于宣傳、教育的手段,學校也可以進行創新和嘗試,通過班級板報、主題班會、微信群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開展安全演習、防拐騙實驗等方式給孩子進行沉浸式的教育。
完善校園管理制度,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學校要完善校園教職工管理和硬件設施管理。增強教職工對孩子安全保護的意識,避免因教師疏忽導致安全事故發生。對于校內設施設備要及時檢查安全狀態,定期更新安全臺賬,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還可以通過合理安排學生上下課時間和上下樓道順序,對經常發生安全事故的樓梯、走廊等地點重點進行值班巡查。實行地點區分、時段區分的巡邏制度,提高對學生日常和課間活動的安全管理水平。
家校共建,言傳身教,樹立良好“家風”。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風好,就能家道興盛,和順美滿。家長要多抽出時間陪伴孩子,言傳身教地感染和影響孩子,通過樹立良好的“家風”,給孩子創造健康的原生家庭環境,讓孩子成長為獨立自主、有責任感、幸福感的人。家長也要經常性地和學校進行溝通,家校共育,共促成長,在家庭教育中教會孩子如何適應集體生活、處理沖突、保護自己,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撐起保護傘。
此外,在開學復課逐步推進之時,疫情防控工作仍不能放松。學校應當嚴格場所管理、加強清潔消毒、強化防控宣傳教育、做好學生心理疏導。同時,應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預案,如果學生出現發熱、乏力、干咳等可疑癥狀,要及時通知家長來校跟進處置、及時安排就診,發現病例的要及時隔離并向轄區疾控機構或醫療機構上報。
來源: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雙橋法庭 張君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