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一紙判決不僅僅是對一起具體案例的處理,更是對社會風尚的一種引領。在全市法院審理的大量案件中,其中有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這些“小”案件,發生在許多人身邊,與群眾經常相遇,裁判結果代表法院“街頭巷尾”的形象。本微信公號推出“經常相遇的‘小’案”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感受裁判折射出的“公與暖”的力量。
這是一起離婚撫養權糾紛案,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產生嚴重分歧。男方提出兩個孩子至少撫養其中的一個;女方提出孩子一直跟隨母親長大,不能接受從此兩個孩子天各一方的現實。對這起當初不可調和的撫養權糾紛案,法官創新裁判方法,采用撫養權與實際撫養人相分離的方式,使夫妻雙方共同接受,智慧化解了撫養權之爭難題。
[案件回放]
張某(女)與李某(男)于2007年結婚,育有兩女,大女兒10歲,小女兒5歲。婚后,兩個孩子隨母親居住在女方父母家。因夫妻雙方長時間異地分居生活,導致兩人感情逐漸疏遠、淡漠。雙方協議不成,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同時撫養兩個女兒。李某同意離婚,始終堅持至少要撫養兩個孩子中的其中一個。張某則堅決反對分開撫養,10歲的孩子也堅決要求跟隨母親生活,不愿意與妹妹分開。
[裁判結果]
確認父親對大女兒享有撫養權,母親對小女兒享有撫養權;兩個女兒繼續隨母親共同生活;由李某根據當地的消費實際,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3000元直至小女兒年滿18周歲止;父親享有每周探視孩子權利。
[法官說法]
小編對話建鄴法院法官宋玲。
問:張某與李某離婚撫養權糾紛案難點在哪?
宋:這起離婚撫養權糾紛案,雙方確實已沒有感情基礎,都同意離婚,但圍繞子女撫養權問題分歧較大。男方提出兩個孩子至少其中一個歸其撫養;女方則堅決反對分開撫養。男方的要求于法有據,女方的意見也符合情理,這是第一難。在這起案件中,夫妻雙方背后的力量即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也都參與孩子撫養權之爭中,有效化解矛盾必須將審判工作延長到兩個家庭之中,這是第二難。兩個孩子一直隨母親、外公外婆生活,如何不割裂親情,減少孩子的身心傷害,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是第三難。
問:采用撫養權與實際撫養人相分離, 這個裁判創新方式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
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可見,“根據子女的權益”“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是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子女撫養權時考慮的首要和核心因素。從本案來看,孩子父親常期與孩子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大孩子堅決不愿意同父親生活,小女兒還年幼,將孩子判給父親撫養也難以照料;兩個孩子長期跟隨母親生活,與母親建立了良好的親子關系,同時有著較好的學習教育環境。然而,作為孩子的父親,提出撫養一個孩子的訴求也是合法的。對此,法庭沒有采取把兩個孩子拆分給父或母的常規做法一判了之,而是從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促進孩子健康成長出發,先后5次組織調解,并將調解工作延伸到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也本著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將案件審限進行了延長,共用了一年的時間,讓孩子父母雙方能更多時間理性的考慮。同時,又針對父親探視權得不到保障的后顧之憂,在調解中進行明確。最終,法庭提出采用撫養權與實際撫養人相分離的方式,即父母各享有一個子女撫養權,兩個女兒跟隨母親共同生活,父親對孩子有正常的探視權,兼顧了父母雙方的主張,有效化解了雙方的撫養權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