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延邊鐵路運輸法院在通化鐵路運輸法院與吉林省通化市監獄協助下,成功調解了原告秦某某、萬某某訴被告魯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2016年9月21日至26日,秦某某、萬某某為魯某某用翻斗車運砂石料共計74車,拖欠5萬余元運費的情況下,魯某某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區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白山市江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通化市監獄服刑至今。本案原告曾分別向安圖縣人民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因被告在監獄服刑,又因案件管轄的變更等原因,一直未得到處理。2020年6月3日,原告向延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魯某某付清拖欠的運費等5.12萬元。
受理案件后,為了有效化解糾紛,承辦法官鑒于被告正在監獄服刑的特殊情況,多次與原告進行溝通,做好原告思想工作,最終原告同意被告出獄后3個月內其支付運費1.5萬元的調解方案。
于是,開始著手做被告工作,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法官無法到通化市監獄直接提被告,給案件審理帶來一定難度。承辦法官通過通化鐵路運輸法院與通化市監獄管教民警取得聯系,將調解協議書給被告閱讀,被告也同意調解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
經過三家的共同努力,我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被告在監獄服刑,又因案件管轄的變更而久拖未結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不僅提升了當事人對鐵路法院工作的滿意度,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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