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王某(男)與趙某(女)經人介紹認識戀愛,婚前王某的父母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將15萬轉至王某名下,用于購買小汽車。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到4S店全款購買了小轎車一輛,并辦理了相關購買手續。隨后,王某與趙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不久,該車輛登記到了王某名下。后雙方因感情破裂鬧起了離婚。趙某認為車輛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間王某父母對二人的贈與,屬于共同財產,因此要求對車輛進行作價分割。登記在王某名下的車輛,屬于二人的共同財產嗎?
答:該車輛是王某父母在婚前為其出資所買,應屬于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歸王某所有。
首先,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不僅要有贈與的行為,還需要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父母為兒子結婚而出錢購車,供婚后使用,并沒有將所購車輛贈與給趙某的意思表示,趙某也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涉案車輛是王某父母贈與的事實,該車輛的出資應當認定為王某父母對自己兒子王某的個人贈與。
其次,車輛屬于準不動產,作為特殊的動產,其并不是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以購買取得所有權。購買車輛取得所有權后,可因所有權人的處置行為而發生相應物權的變動。本案車輛系王某和趙某結婚登記之前購買的,購車款由王某父母轉賬至王某支付寶賬戶,并由王某到汽車銷售公司支付購車款,從而取得該涉案車輛的所有權。雖婚后才將車輛登記在了王某名下,但王某父母也并沒有將車贈與給趙某的意思表示,更沒有其他處置的行為,不能因此而改變王某父母出資給王某購買車輛的事實,其性質還是屬于王某的婚前財產。
最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五項“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是對前述四項的補充,本案該車所有權歸屬的認定應適用該項的規定,王某與趙某產生爭議的車輛雖婚后才登記,但實為王某父母對王某的贈與。
因此,小轎車在性質上屬于王某所有,應當屬于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