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收過后,農民朋友們開始在地里播種玉米等農作物。為了保證秋天有個好收成,農民朋友們少不了要噴灑農藥為農作物除草、殺蟲。由于農藥噴霧會隨氣流漂灑,相鄰田地上的莊稼,免不了會沾染上漂來的藥物。因沾染了農藥,相鄰田地的莊稼可能因此會受到影響,長勢變差,或者變得枯黃,導致產量降低,由此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那么,因噴灑農藥給相鄰田地上的莊稼造成減產等影響,農藥的噴灑者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基本案情:
張華與胡玉均為土地種植戶,張華種植的棉花地與胡玉種植的玉米地相鄰。王明受胡玉的雇傭,為胡玉管理土地。2017年6月底,王明為胡玉承包的玉米地噴灑除草劑。2017年7月初,張華發現自己的棉花地中與玉米地相鄰部分的棉花葉子卷曲,長勢異常。為減少損失,張華不得不向棉花噴灑農藥解藥,并為此支出了相應的費用。其后,張華找到胡玉,要求胡玉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由于協商未果,張華訴至法院,要求胡玉對其進行經濟賠償。
張華就棉花受損與胡玉、王明噴灑農藥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損失數額依法申請了司法鑒定。經鑒定機構鑒定,認定王明噴灑農藥除草劑的行為與張華的棉花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確定了棉花的損失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華種植的棉花地與胡玉種植的玉米地相鄰,胡玉、王明在玉米地上噴灑除草劑時,噴灑的農藥隨氣流傳播到相鄰的棉花地上,導致棉花減產。鑒定機構關于因果關系的鑒定結論與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胡玉、王明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張華棉花受損的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王明從事農業種植,在噴灑農藥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過錯。王明系胡玉的雇傭人員,胡玉與王明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所以應由胡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張華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較為常見的農業種植過程中侵害物權的行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他人所有權和他物權,造成財產利益損害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王明受胡玉所雇,為玉米地噴灑除草劑。除草劑的說明書中明確標明了該產品能夠防除闊葉類植物,而棉花屬于闊葉植物且較為敏感,受到少量除草劑的作用便會出現葉片畸形、導致減產。胡玉在使用該除草劑時沒有對相鄰田地的農作物及周圍環境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導致棉花減產,其本身具有過錯。因胡玉噴灑農藥的行為,給張華的棉花產量造成了損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胡玉在使用農藥時未對周邊環境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所以,胡玉應當對張華的損失予以賠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明是胡玉雇傭的人員,胡玉與王明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所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法院判決由胡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王明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