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王某以其名義在農行姜堰某支行存有定期存款8萬元。2016年1月,宋某某個人因急需資金,想動用王某名下的存款,但又怕王某不同意。于是宋某某為掩蓋使用王某名下存單取款的事實,采取復印、剪裁等手段,偽造了王某名下農行存單3張,并將王某名下真實存單進行了調包。2016年1月底,宋某某使用真實存單,憑王某和其居民身份證至農行姜堰某支行將8萬元存款取出。2019年4月某一天,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三張假存單至農行姜堰某支行查詢存單凍結情況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當場識破并報警。后宋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王某對宋某某冒用其存單取款的行為表示諒解。
【分歧】
本案中對宋某某偽造其配偶王某名下存單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宋某某偽造配偶名下的存單系夫妻共同財產,其偽造存單實際是將自己的錢取走。宋某某偽造存單是為了欺騙妻子,其使用真實存單至銀行取款并沒有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屬于偽造金融票證行為。另外,家庭成員之間的該類行為亦不應當處罰,即使處罰也應當區別對待,宋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應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行為的,即構成犯罪。宋某某偽造其配偶王某名下存單,采取調包手段將真實存單拿到銀行取款的行為,雖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但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宋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偽造金融票證是指沒有金融票證制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包括虛無人)的名義,仿照各種金融票證的式樣、圖案、顏色、特征、質地等,采取印刷、描繪、影印等手段,擅自制作外觀上足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的匯票、本票、支票、銀行存單等虛假金融票證的行為。本案中,宋某某采取復印、剪裁手段,擅自制作足使一般人誤認為是真實銀行存單的行為,其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
2.宋某某具有使用假銀行存單的主觀故意。刑法關于偽造金融票證罪的條文雖未規定具體的目的,但筆者認為行為人單純偽造金融票證,而主觀上不具有使用或行使的目的,則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本案中,宋某某將偽造妻子名下存單與真實存單進行了調包,明知其妻王某會使用虛假存單進行取款,仍然放任王某使用假銀行存單,宋某某具有使用假銀行存單的間接主觀故意。
3.宋某某的行為構成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偽造金融票證的社會危害性是擾亂金融管理秩序,即虛假金融票證已流入金融流通市場或有流入的極大可能性,從而具有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性或緊迫性。本案中,宋某某偽造的銀行存單已由其妻王某拿至銀行,雖然被銀行工作人員識破沒有造成損害,但已形成了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緊迫性,具有相應的社會危害性。
4.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票據詐騙罪。利用偽造的金融票據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本案中,宋某某雖然采取偽造假銀行存單,騙取妻子名下的存款,因取得妻子諒解,故不構成票據詐騙罪。
綜上,宋某某偽造妻子名下銀行存單,采取調包手段將真實存單拿到銀行取款的行為,雖不構成票據詐騙罪,但其偽造虛假銀行存單的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仍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