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鎮江中院聯合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的“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新聞發布會上,發布了鎮江法院2017-2019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關注這樣一個話題:沒有勞動關系,是否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簡要案情
巫某系農民工,由自然人韓某帶領到杭州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平時工作由韓某安排,工資也由韓某結算支付,而該建筑公司不對巫某實施考勤等管理,也沒有與韓某簽訂過任何合同協議。后來韓某在工地上工作時受傷。為申請獲得工傷待遇,巫某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杭州某建筑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存在用工事實是確認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確立勞動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招用巫某的韓某非建筑公司的職工,巫某的工作非建筑公司直接安排,建筑公司未對巫某行使過管理權,也未結算支付其工資,因此不能確定巫某與建筑公司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故仲裁委裁決對巫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但根據相關規定,因巫某畢竟是在建筑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工地上因工作原因而受傷,故在裁決說理時明確該建筑公司應當就巫某受傷一事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典型意義
國家十分重視農民工的權益保護,陸續出臺了建筑工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管理等政策舉措,明天起即將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更是將農民工的權益保護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將成為農民工維權的重要武器。
但當前,農民工的維權仍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與法律知識欠缺、維權方式不夠理性的突出矛盾,在此需提醒農民工群體,在務工時一定要與用工方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平時注意保留發放工資的憑證、遇到權益受侵害時多咨詢并及時維權、需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維權時要選擇合法的渠道、注意學習并運用法律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