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樊某某以追求性刺激和滿足性欲為目的,在明知被害人陳某某(女,案發時11歲)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通過QQ聊天方式向被害人陳某某索要裸照后,以利誘、威脅等方式多次要挾陳某某繼續向其發送更多的裸照和裸體視頻,并向陳某某發送自己的裸照和其他淫穢色情圖片、視頻,威脅陳某某按照其所發圖片及視頻進行動作模仿,向陳某某灌輸黃色淫穢思想。
(二)裁判結果
蓬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某某以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網絡猥褻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某某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應當從重處罰,且其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實施猥褻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更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為保護兒童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樊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二部、硬盤二個、U盤一個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樊某某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網絡社交平臺猥褻兒童的性侵害案件。猥褻兒童罪是指以追求刺激、滿足自己或第三人的性欲或者是以引起、挑逗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性興奮為目的,猥褻兒童的行為。猥褻兒童罪是行為犯,不以是否違背兒童意志為必要。行為人通過網絡實施猥褻行為時,雖然行為人與被害人所處的空間不同,也沒有普通猥褻犯罪的身體接觸,但在客觀上與普通猥褻犯罪一樣,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均會對被害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社會名譽造成傷害,其實質仍是侵犯被害兒童性的決定權。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猥褻兒童的新型性侵害案件頻發,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本案一方面暴露出被害兒童涉世未深,缺乏辨識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也凸顯了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社交平臺帶來的安全隱患。網絡傳播速度快、受眾人數多,通過網絡實施猥褻行為,往往比普通猥褻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更寬,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該類犯罪行為,能有效凈化網絡空間,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同時也提醒廣大學校和家庭要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情況的監督,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來源:蓬安縣人民法院 袁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