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人格權首次獨立成編,這被稱為《民法典》編纂最大的創新和亮點之一。6章,51條,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權編不僅將以往散落在民法各處的人格權整理收納,更是通過對公民人格權的莊嚴確認,傳達出《民法典》對個人的關愛,要讓每個人活的更有尊嚴。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權呢?所謂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此之外,《民法典》還特別對自然人的人格權做了特殊的規定。即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人格權的權利主體并非只有自然人,還有其他的民事主體。《民法典》確認的民事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就是說,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享有人格權。諸如企業的商譽、名稱等等,都屬于人格權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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