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個人保險 詐騙罪
保險最大的功能幫需要的人抵御風險,
從而使購買人多一份安心。
然而,今天的案例里便有騙子打起了保險的主意……
案例回顧
王某自2004年起多次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多份保險,這次又“放心”花了150萬元在該公司購買管理產品,本以為買了多年的保險,不會被騙,不料.....
2016年3月,××保險公司瞿某,為了償還其所欠借款,將王某叫到其辦公室,以公司經理身份向王某推薦了公司代理銷售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并請王某幫忙完成公司業務幫其購買150萬元的管理產品。之后,王某按照被告人瞿某的要求將150萬元款項轉賬至王某1賬戶上,當日,王某1即按照瞿某的安排將150萬元用于歸還個人欠款,未將該款轉入公司指定賬戶。
后王某向被告人瞿某索要保單,瞿某于指使王某1制作了一份虛假的“交易提交成功”憑證交給王某,謊稱已幫王某購買了150萬元的管理。一年之后,瞿某都未為王某辦理該筆保險業務,后在王某的多次追問下,迫不得以,瞿某將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借款的情況告知王某,并承諾歸還王某150萬元的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截至案發時,瞿某只歸還了王某3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王某保險費人民幣11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詐騙罪。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瞿某即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綜上,瞿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責令上訴人瞿某退還被害人被騙款人民幣114萬元。
中院君建議
個人保險可以根據自己的投保需求和經濟能力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最好是找保險專業人士咨詢,進行專業的需求匹配,對多種同類型產品進行對比、分析。在購買后要及時核實相關情況,如發現異常要及時報案。
來源: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