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一起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糾紛案件,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2014年6月18日,徐某與某房產公司協商簽訂《拆遷補償房屋確認書》,雙方僅約定徐某房屋置換房產公司開發的建筑面積為87.28平方米商品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積為67.645平方米的商業房。協議簽訂后,徐某按期搬遷,房產公司在拆遷房屋地址上開始開發建設商業房產,該商業房產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房產公司已就該商業房產開始對外銷售。現徐某訴之法院,以置換房屋至今未交付為由主張房產公司交付置換房屋。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徐某提起了上訴。二審中,合議庭查明案件事實后,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針對協議中沒有約定的交付時間、置換房屋位置、差額面積單價、違約責任等關鍵事項,提出了合理的要求,后雙方當事人采納了合議庭調解方案并在庭審后二日內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提示】
簽訂防范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要注意:
一、必須與合法、適格主體簽訂書面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人必須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必須對被拆遷人搬遷時間、提供何種材料及手續、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確保維護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必須對補償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積、具體位置(具體門牌號)、過渡期、差額面積單價、房屋用途、房屋性質、交付條件、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的約定,確保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拆遷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認為對己方不利的,及時提出修改意見或簽訂補充協議;
五、《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簽署后,被拆遷人未按約定搬離的,拆遷人可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但先予執行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六、因《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應及時咨詢專業人士,尋求有效解決糾紛的途徑。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