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
難以自圓其說的陳某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行為
并寫下了保證書 希望小美原諒

在法庭上
原告陳某稱
“事情(性騷擾)已經(jīng)過了
十天后又到公司來處理
我不服
我要討個公道
一碼歸一碼
事情已經(jīng)過去了
為何還要開除(我)?”
那么
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呢?
法院又是如何認定的呢?
法官說法: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從性騷擾的行為要件來看,《民法典》對性騷擾的行為方式進行了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規(guī)定,在我們通常理解的言語和肢體行為之外,明確了利用文字、圖像進行性騷擾也是被禁止的行為。這種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方式,可以明確性騷擾的界定范圍,加強了對受害方的保護。
《民法典》條款中一方面刪除了關于勞動場合的規(guī)定,將員工保護范圍的物理空間進行了擴大,另一方面將男性也納入了性騷擾保護的范圍。
那么
面對性騷擾
我們應該怎么做呢?
《民法典》規(guī)定機關、企業(yè)、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行為。這就意味著單位負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預防以及及時制止的責任,從制度規(guī)范層面,單位對勞動者、學生等人員負有保護義務,為"性騷擾"設置了公力救濟的通道。
當遭遇到性騷擾時,可以馬上走開或者嚴肅地告知對方你的不適,請對方立即停止這種行為。同時根據(jù)嚴重程度,可以注意保留圖片、音頻、視頻、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jù),向信任的人求助,通過向單位舉報、報警等方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