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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大宗糧食竟然變色了!這個鍋該誰背?由廣州海事法院審理一宗大宗糧食散貨海運損壞賠償案,二審維持原判!下面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案件的真相。
小編從廣州海事法院獲悉,近日,隨著廣東省高院完全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的作出,標志著由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一宗大宗糧食散貨海運損壞賠償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進口大宗糧食竟然是變色的
2015年,廈門一家糧油貿易公司進口一批美國原產的玉米酒糟粕(DDGS),該批貨物經海路運抵目的港深圳蛇口時,被發現貨物變色,由裝船時的金黃色變為混雜有褐色和黑色,該進口商隨后以貨物受損為由對運輸該批貨物的“大西洋墨西哥”輪(ATLANTIC MEXICO)船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貨物損失。
廣州海事法院受理后,立即組織資深法官團隊審理。
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涉案貨物發生變色是因DDGS此類貨物的自然特性所致,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屬于承運人的免責情形。為此,雙方當事人分別委托了廈門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和農業部谷物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副主任研究員等專家對DDGS的各種性質,從化學成分、營養價值到外觀顏色等進行了檢測分析并出庭協助質證,得出的結論也是洋洋灑灑,各執一詞。
雙方各執一詞 爭執不下
面對這一爭議焦點,該案承辦法官平陽丹柯沒有被當事人的意見和專家的觀點所牽制,而是從被告主張免責所依據的法條入手,追究其真意,從而做出判斷。
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承運人的各種免責事由,其立法來源主要是《海牙規則》第IV條第2款,其中與海商法中“貨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這一條款基本對應的是《海牙規則》第IV條第2款(m)項,即“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點、質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積或重量的損失,或任何其他滅失或者損害”。也就是說,“貨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這一規定的出處或者說是定義來源應該是“inherent defect, quality or vice of goods”,而“inherent”在英語中的意義為“內在的、固有的、本質性的、與生俱來的”。承辦法官由此得出判斷,所謂貨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應被理解為是貨物本身所固有的、本質性的特性或缺陷,反映在運輸過程中,就是在同類運輸條件下該種貨物發生損壞是必然且不可避免的。
承辦法官的上述意見得到了合議庭的一致同意,據此,合議庭在該案判決中認定,被告主張因DDGS自然特性而免責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2018年6月,廣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在該案二審期間,2018年12月5日,英國最高法院就“Volcafe v. CSAV [(2018) UKSC61]”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由于該案終審判決對海上貨物運輸貨損糾紛中承運人與貨主之間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進行了全新闡述,被航運業稱為2018年度英國最重要的海上貨物運輸案件。
在該案中,被告同樣根據《海牙規則》第IV條第2款(m)項主張免責。對此,英國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因為假如承運人能夠采取某些預防措施來防止貨物的固有特性導致損毀,該項特性就不是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因此,如主張固有缺陷免責,承運人須證明承運人實際上已為貨物采取了合理的謹慎措施,但貨物仍然損毀,或證明無論承運人采取了什么合理步驟來防止貨物損毀,貨物在其固有傾向下損毀”(該判決書第37段)。
以上闡述,與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裁判思路幾乎完全一致,充分體現了廣州海事法院法官的海事審判水平。
廣東省高院對該案的二審判決,在被告是否可以主張貨物自然特性免責這一爭議問題上,也完全支持了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觀點。
來源:廣州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