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2年1月,小楊入職某醫院,與醫院簽訂了《聘用合同》,期限為一年,工作崗位為臨床醫學檢驗技士。2013年1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工作內容為從事放射科工作和醫院安排的其他工作。2015年12月,雙方又簽訂了《勞動合同續簽書》,期限為三年,即至2018年12月31日止,工作內容變更為從事放射科、檢驗室及醫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2018年12月,醫院向小楊出具《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單位定于2018年12月31日與小楊終止勞動合同,請小楊按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小楊認為,他曾于2018年12月26日向醫院遞交書面申請,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醫院不肯接受,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至2018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期限無效,要求醫院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賠償相應工資。
經勞動仲裁裁決,醫院依法與小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小楊相關期間的工資。醫院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焦點
1. 小楊能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如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該如何處理?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發出的《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小楊享有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醫院在合同屆滿前未征詢小楊的意見即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屬于違法終止勞動關系。但鑒于小楊原工作的崗位已不存在,其要求從事的崗位也另聘任他人,結合醫院須清退部分臨聘人員等情況,客觀上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關系的條件,故對于小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予支持。
小楊主張如不能恢復勞動關系,要求醫院支付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符合相關規定,予以支持。法院遂判決醫院無需與小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支付小楊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賠償金,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速裁庭 張智榮法官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的無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并不是指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踐中很多人以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一些勞動者將之視為“護身符”,而一些用人單位則將之看成“終身包袱”。事實上,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能夠解除的。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尤其適合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專業性強、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勞動者而言,相當于獲得長期穩定職業,可專注崗位業務技術。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是勞動者已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實踐中,有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懂得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用人單位懼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斷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在勞動期限屆滿時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希望通過以案釋法,使廣大勞動者更清晰明了法律賦予的權利,用人單位也應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來源: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