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2015年,被告人周某文、周某華、周某兵與貴溪市金屯鎮某村小組簽訂協議,以7.6萬元承租某村小組集體所有的山場30年。為在該山場栽種楊梅、茶油等農林作物,三被告人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情況下,于2017年底至2020年初對山場林木進行了清理濫伐。經鑒定,三被告人濫伐林木面積為163.2畝,濫伐林木蓄積量為488.3448立方米。案發后,三被告人主動到貴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分別繳納生態修復費10萬元。
裁
判
結
果
貴溪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文、周某華、周某兵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三人行為均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文、周某華、周某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到三年零二個月不等,分別處罰金三萬元,并責令三被告人在濫伐林木的山場補種油茶,并確保存活,以恢復林業生態資源。 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鷹潭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五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部分圖片源于網絡
鷹潭中院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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