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部署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鷹潭兩級法院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會議有關精神,充分履職盡責,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堅決遏制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的高發蔓延勢頭。
近 日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五名被告人
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作出了終審裁定
維持月湖區人民法院的判決
案情回顧
2018年9月份
被告人胡某開始通過張貼小廣告、QQ群發廣告等方式對外低價收購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及該卡配套身份證照片、U盾、手機卡、有時包括支付寶賬號)再高價出售給網上買家的方式進行牟利。
2018年12月
胡某從上線買家處獲得了緬甸收卡人的聯系方式。此后,胡某便將自己及從中間卡商被告人祝某、廖某等人處收購到的“四件套”以每套4000元、有支付寶賬號另加1000元的價格直接出售給緬甸收卡人,并指示祝某、廖某等人直接將銀行卡“四件套”通過快遞郵寄到緬甸收卡人指定的位于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云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的收貨地址,再由被告人楊某等人將裝有銀行卡“四件套”的快遞件轉運至緬甸孟波交緬甸收卡人。至案發,胡某從祝某、廖某處收買并出售銀行卡“四件套”323套,張某收買并出售給廖某銀行卡“四件套”有23套,楊某幫胡某運輸銀行卡“四件套”67套。
法院判決
月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伙同祝某、廖某、張某、楊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月湖區人民法院依據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分別判處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至八萬元不等。被告人祝某、張某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切勿貪小利,千萬不要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個人信息,防止他人用于洗錢、電信網絡詐騙、跨境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避免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一旦發現他人非法買賣銀行卡、手機卡、身份證等個人信息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部分圖片源于網絡
鷹潭中院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