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上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的彭壽保等七被告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該案由長沙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鄒劍鈞擔任審判長,與兩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全程直播。
2015年底,被告彭壽保經被告鄭會林介紹認識了岳陽市云溪區大洋溶劑化工廠(以下簡稱大洋廠)出資者和經營者被告葛海湖。葛海湖經營的大洋廠在生產“噻唑”等過程中產生了很多化工殘留液,急需處置。為節省處置費用,葛海湖以每噸3200元左右的價格將大洋廠約110噸化工殘留液交給彭壽保非法處置。彭壽保承諾給鄭會林每噸500元的提成。
2016年1月28日和3月6日,彭壽保、鄭會林分兩次從大洋廠運出40余噸化工殘留液,讓明知是化工殘留液且沒有辦理轉移危險廢物手續的被告方紅濤駕駛貨車運至長沙縣和寧鄉市灰湯鎮交給沒有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被告魏珊處置,魏珊又將化工殘留液交由張彬處置。張彬將化工殘留液放在長沙縣榔梨鎮一個廢舊的工廠內。魏珊、張彬將另一批化工殘留液交給劉新成處置。2016年3月7日,該批化工殘留液在寧鄉市劉新成家旁公路卸貨過程中發生泄露,被當地群眾發現并報案。此兩批化工殘留液分別重25000公斤和24729.6公斤。經湖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該批化工殘留液PH≤0.4。
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湖南省環境風險與污染損害鑒定評估中心對“3.09”環境污染案件中造成的損害進行了鑒定評估。本案中涉及長沙縣及寧鄉市的污染物為來自岳陽市云溪區大洋溶劑化工廠的反應釜底殘留物,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因此本次事件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明確,污染物遷移途徑清晰,與其所造成的環境損害存在直接關系,因果關系成立。
彭壽保等七被告污染環境的行為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24刑初697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彭壽保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并根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及其犯罪情節,判決彭壽保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至三萬五千元不等。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彭壽保等人還應當承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彭壽保等人承擔污染物處置費用,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等。
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祝珍明與兩名檢察員出庭,被告鄭會林、方紅濤以及被告葛海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琳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雙方就本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經審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如下:一、彭壽保、鄭會林、葛海湖、方紅濤、魏珊、張彬、劉新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指定的賬戶連帶支付因處置寧鄉市境內環境損害相關費用共計282580元;二、彭壽保、鄭會林、葛海湖、方紅濤、魏珊、張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指定的賬戶連帶支付因處置長沙縣境內環境損害相關費用130275元;三、彭壽保、鄭會林、葛海湖、方紅濤、魏珊、張彬、劉新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長沙市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省法院、省市區檢察院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區兩級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和長沙理工大學的部分學生旁聽了本次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