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是我國大多數(shù)學者對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所下定義。從我國的現(xiàn)有規(guī)定來看,其中涉及的法條主要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對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意見第65條、66條。《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民訴法解釋第65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民訴法解釋第66條:“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現(xiàn)實中的民事糾紛有的簡單,有的錯綜復雜。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的訴訟爭議時,往往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如果第三人沒有參加這一訴訟,就不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徹底及時地解決糾紛。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對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是沒有拘束力的,如果應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由于未參加而提起獨立的訴訟程序,不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拖延糾紛的徹底解決。同時還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對同一糾紛內容作出前后矛盾的判決,或由于前案終審后業(yè)已執(zhí)行,而使新提起的案件終審后,在執(zhí)行上造成困難。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上述種種不利后果,徹底解決同一標的相互關聯(lián)的問題,賦于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
一、第三人的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一個很特別的角色,給第三人蒙上了一層復雜的面紗,但是細看起來還是有它自己的特征:
1、在地位上:第三人是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這點上,訴訟第三人不同于共同訴訟人、證人和鑒定人,共同訴訟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他們都有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同類的訴訟標的,即對同一訴訟標的或同類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而訴訟第三人既非與原告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客體,也非與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共享權利和義務;另外,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不像證人、鑒定人那樣僅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在于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點上又區(qū)別于訴訟代理人。如果參與訴訟不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而是為了維護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權益,則只能是訴訟代理人,而第三人在訴訟中處于當事人的地位,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2、 在時間上:必須在訴訟開始后,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訴訟性質上:第三人參加訴訟是以本訴的存在作為其前提和基礎的,屬于兩訴的合并,稱為參加之訴,而本訴則是指原、被告之間的訴訟。
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區(qū)別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是參加到原、被告間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都不是本訴的當事人,審理結果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二者亦有諸多區(qū)別,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參加訴訟的根據(jù)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獨立請求權而與原、被告之間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訴訟地位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參加訴訟中相當于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是有著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地位根據(jù)案件的情況有所不同。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當事人,理由是從我國民事訴訟立法體系上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原告、被告規(guī)定在第五章(訴訟參加人)第一節(jié)(當事人)中,可以說我國立法是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當事人的。第二種觀點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是當事人,主要是因為無論如何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既不能像原告一樣有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申請撤訴,也不能像被告一樣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和反訴,類似的情況在國外也不叫當事人,而稱為準當事人或從當事人。第三種觀點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如果他在判決中承擔義務就是當事人,如不承擔義務就不是當事人。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對于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已經沒有爭議。而對于輔助參加型第三人如何理解其地位,理論界仍有爭議。
3、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其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轄異議權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訴訟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享有為維護其民事權益所必須的訴訟權利,而不享有與處分實體權利有關的訴訟權利,包括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申請撤訴,此外,也不享有管轄異議權,而只享有相對的上訴權。
4、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可另行起訴,法院不能強制其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后一種方式下,一經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負有參加訴訟的義務。否則,會導致缺席判決。
5、處理的結果不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結果要么是享有權利,要么是承擔義務,要么是駁回其訴訟請求。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結果按個案的不同有不承擔責任,也有的承擔責任。
三、“第三人”介入本訴的方式
首先,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因對原、被告之間本訴的爭議的標的主張自己全部或部分實體權利,而參加到本訴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之中,提出自己獨立的訴訟請求,我們將有獨第三人與本訴雙方當事人間的訴訟稱之為“參加之訴”。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5條(下稱最高法院適用民訴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有獨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因其是對本訴的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獨立的請求權,其地位相當于原告,即本訴雙方當事人相當其被告。據(jù)此,有獨第三人可以起訴方式參加到訴訟中來。
其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本訴的原、被告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不主張獨立的實體權利。但因本訴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民訴法第56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其參加本訴的方式是可以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據(jù)此,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參訴方式有申請參加和法院通知參加。由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因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了得到與己有利的預決效果,輔助與其有共同利害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其參訴應當是他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因此,從權利的行使方式來說,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訴具有自愿性,他可以選擇參加訴訟,也可以選擇不參加訴訟聽任案件處理。相應的,其在參加訴訟后,也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退出訴訟,法院不能拘傳其到庭。
四、 民事訴訟中關于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本訴案件在處理過程中,將與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合并審理兩個相互存在直接的牽連關系的法律關系,并合二為一作出判決,節(jié)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合理分配了各當事人在兩個法律關系中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故第三人制度具有經濟性和便捷性。
正因為第三人制度具有經濟性和便捷性的特點,故實踐中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的例子并不少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真正作為輔助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很少,大多數(shù)都是非自愿、被當事人請求追加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職權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實務中,也存在通過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規(guī)避管轄、增加第三人民事責任的情形。為防止一些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不適當?shù)財U大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范圍,防止與案件處理結果本無利害關系的人被強行拉入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范圍作了限定。
為了更全面地保護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新修改的民訴法第56條新增一款,規(guī)定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后,因不能歸責于自身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在有證據(jù)證明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損害其民事權益的,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這就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撤銷訴訟只適用于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卻需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情形,而且是基于不能歸責于本人的原因,即第三人在窮盡一切可能的情況下仍然不知訴訟的存在或不能參加訴訟的情形,如存在不可抗力、第三人正在服刑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指定監(jiān)護人等。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需要有證據(jù)證明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錯誤,且損害其合法權益。此時,第三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該6個月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延長。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三人制度,對減少訴累、簡化程序、減少訴訟成本、避免裁判矛盾、有利于維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大作用,但關于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規(guī)定在立法上仍有疏漏、矛盾重重,而且理論界對一些關鍵問題也并沒有獲得共識。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為實現(xiàn)訴訟經濟目的而擴大第三人制度的使用,或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參加訴訟以防止該制度被濫用的兩難選擇。雖然相關司法解釋不斷出臺,但是,合理確定第三人訴訟地位及相關權利,例如對經二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三人的處理;對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第三人,能否按放棄訴訟處理或缺席判決;對必須到庭,否則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第三人能否適用拘傳;第三人是否給予和被告同樣的答辯期等等問題的細化及明確,將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法院正確、簡潔地審理案件。
來源:烏蘭察布市興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