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張某入職某礦業公司工作,某礦業公司未為張某辦理社會保險。2014年該公司經營發生困難,并于當年9月停產。2015年6月26日,貴池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該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了管理人。2015年12月28日,某礦業公司管理人對該公司所欠職工債權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因職工多次向政府部門上訪要求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在安徽貴池前江工業園區委會等部門的協調下,張某僅于2016年1月29日、2017年1月12日領取了某礦業公司拖欠的部分工資,尚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等某礦業公司未予支付。
2019年1月31日,張某以某礦業公司為被告起訴至貴池區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2011年4月入職某礦業公司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某礦業公司拖欠原告張某的工資,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張某主張某礦業公司支付相應年限的經濟補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張某與某礦業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其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社保經辦機構還能夠補辦,其應當按照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補償原告相應損失,具體數額以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為準。
法官提示:在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之間的競爭愈加激烈。在此大環境中,企業法人亦如自然人一般,有不斷“出生”,也會不斷“死亡”,破產作為企業退出市場的重要機制,是市場經濟完成新陳代謝的重要途徑。在當今破產程序中,職工債權的保護是各方面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破產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