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婚姻關系 撫養關系 人身保護令 家庭暴力 家事審判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徐州家事審判工作從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出發,探索家事案件改革新路徑,不斷實現家事審判專業化、人性化、社會化。我們積極搭建家事糾紛聯動化解機制,密切與婦聯組織、“人民調解員”等溝通合作,充分發揮訴訟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的優勢,立足婚姻家事案件特殊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社會關系和諧穩定。
值第110個國際“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徐州中院和市婦聯聯合發布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婚姻家庭案例。以期采用通俗易懂的身邊故事、點評解析,宣傳婚姻家事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司法審判的規范、引領和教育作用。
01
適用感情冷靜期 修復婚姻關系
基本案情:
耿某(女)與張某(男)于2004年登記結婚,2006年生一女,2010年生一子,多年來夫妻感情較好。張某投資經營加工廠。近兩年來,耿某發現張某曾為女性交納100元話費和駕照補考費200元。張某對兩次交費情況進行了合理解釋,但在耿某心中留下陰影,夫妻感情發生變化。耿某起訴要求離婚,張某則認為耿某猜疑心過重,不同意離婚。在兩次開庭審理過程中,耿某言語激烈并堅持要求離婚,張某無奈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但法院并未直接組織調解離婚。
法院認為,張某對話費支出及駕照補考支出解釋符合情理,但張某需適當約束自己的業外交往,顧及耿某的內心感受,雙方感情尚未破裂,遂建議雙方暫緩離婚,2個月后再來辦理離婚手續。2個月冷靜期內,承辦法官多次與雙方溝通,又邀請具有心理咨詢資格的人民陪審員與雙方溝通。兩個月后,雙方來法院撤回起訴,家庭恢復了昔日的和諧與幸福。
點評:
隨著經濟、生活壓力增大及夫妻雙方性格、個性差異等因素,每年都有大量沖動性離婚當事人走入法院,如不能及時引導,僅作簡單處理,非常容易造成婚姻解體。而法院冷靜期的適用可以有效減免沖動型離婚造成的不良后果。法院冷靜期的處理,是在雙方完全自愿、不得損害雙方根本利益的基礎上,把專業審判和社會參與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的智慧,引導當事人在冷靜期內,審視出現的矛盾,理清根源,注重提升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促使婚姻真正和好,避免形式上的和好。同時,不以調解和好為唯一目的,對于感情完全破裂,引導當事人理性分手,不給雙方增添心理負擔,不給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陰影。法院冷靜期的正確適用,對化解家庭矛盾,提高離婚案件和好率,更高層次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02
逃避撫養病女 離婚不獲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男)與劉某(女)于2015年12月登記結婚,均系再婚;2018年4月生一女,被確診為唐氏綜合癥。后雙方產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現隔閡。2019年8月李某起訴要求離婚,女兒由對方直接撫養,撫養費由法院依法判決,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折款30萬元。劉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撫養女兒,認為自己無經濟收入和住房,且患有抑郁癥、焦慮癥,不適合撫養孩子,同意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法院認為,雙方均同意離婚,正常情況下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應予以支持,但本案中,雙方不足兩歲的女兒被確診為唐氏綜合癥,父母并不是想盡一切辦法予以救治,而是互相推諉,視其為累贅,一心只想多分財產,這種行為有違社會公德、不應予以提倡。在此情況下,如果仍然判決雙方離婚,無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亦可能引發變更撫養關系、撫養費等一系列訴訟案件,故判決不準離婚。
點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履行?!睹穹倓t》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但對于子女撫養、教育等問題未能協商一致、互相推卸撫養責任的,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可以裁量不予離婚。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應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雖然結婚自愿、離婚自由,但不可通過離婚逃避承擔撫養責任,法院考量婚姻存續的必要性時應遵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
03
遭家暴無力反抗 婦聯代申人身保護令
基本案情:
吳某(女)與陳某(男)2014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陳某酗酒,喝醉后經常毆打吳某,為了女兒吳某一直忍耐至今。2019年4月14日晚上,雙方在街上發生爭吵,之后被朋友勸開,陳某外出繼續喝酒,凌晨2點喝完酒回到家,要求與吳某親熱,吳某拒絕,陳某遂將吳某的肩部、后背等處咬傷,毆打吳某并將其手機摔壞。陳某睡著后,吳某用其婆婆的手機報警并離家出走。2019年4月23日,吳某向婦聯組織反映其遭受了丈夫陳某的家庭暴力。婦聯組織了解情況后,電話聯系了陳某本人,其亦承認4月14日毆打了吳某。婦聯組織遂建議吳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吳某表示不懂如何申請也怕陳某進一步傷害自己,在征得吳某同意后,婦聯組織作為申請人代表吳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陳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
法院認為,吳某的情況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禁止陳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等。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承辦法官特意向陳某釋明:一、禁止再向吳某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二、人身安全保護令為期六個月,若在此期間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辦法官向陳某住所地派出所和婦聯送達了該人身保護令民事裁定書。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婦聯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社會通過這樣一個典型案件,可以接受到一個明確的信號,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公安機關、婦聯、村(居)委會、救助管理機構不僅能夠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反家庭暴力的工作,還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挺身而出成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該案為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供了鮮活的“司法樣本”。
04
引入社會力量作“司法外援” 合理解決離婚矛盾糾紛
基本案情:
魯某(男)與孫某(女)系同村村民,均為二婚。雙方于2008年4月登記結婚,2009年2月生一女,2013年2月生一子。孫某性格執拗,與魯某常因家庭瑣事吵打,在長期的吵打中魯某趨向懦弱。自2011年至2016年,雙方先后4次起訴離婚,在法庭調解下,雙方和好。后因家庭矛盾不能調和,魯某于2017年3月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孫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均要求撫養兩個孩子并主張房屋所有權。魯某婚前有房屋4間,婚后添建6間形成共10間的兩層樓房,房屋結構不適合實際分割。
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三次邀請區鎮村三級婦聯同志及當地“家事調查員”到現場實地考查并在雙方所在村委會進行聯合調解。經過市場調查,約需20萬元即能在當地購買近100平方的二手毛坯房,經過三輪調解,歷時一年多,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拿出調解方案:1.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2.按照當地的市場價格,由魯某出資20萬元補償給孫某,基本滿足孫某購買80至90平方商品房的需求,家中房屋歸魯某所有。由于存在其他不確定因素,最終由法院采取判決的形式結案,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正常探望子女,沒有發生新的沖突。
點評: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一是如何行使裁量權以達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并具有實際可操作性;二是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如何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三是當事人性格偏激,如何居中調解,避免強行判決后出現的信訪問題或其他嚴重后果。本案中,三級婦聯同志及大多數合議庭成員認為,保證雙方在離婚后均有房居住是實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消除信訪和避免矛盾激化的基礎。
對于家事案件來說,特有的血緣倫理情感關系,導致很多案件的非曲直很難在法律上給予明確地界定,獨任法官甚至合議庭對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適用亦常常難以與案件協調匹配。在家事審判司法改革過程中,充分利用“家事調查員”制度,聯合基層組織、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協助法院進行矛盾化解,是家事審判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重要途徑。
05
深入矛盾找癥結 打造和美“全家福”
基本案情:
張某(女)86歲,丈夫已去世三年,一直與二兒子一家共同生活。長子翟某懷疑母親將“巨額”養老金給了弟弟一家,心生芥蒂,不愿意贍養張某。加之翟某與張某其余五名子女因借貸、承包地、分家析產方面等矛盾頗深,該案經村、鎮兩級相關部門調解,未果。2019年9月,年事已高的張某將二子四女告上法庭,請求通過法律方式明確六名子女贍養標準。
案件審理階段,承辦法官聯合司法援助中心律師,積極向當事人所在村委會了解農村養老金相關政策及張某一家基本情況,在法院“家事調解室”,承辦法官與當事人分別進行談話,了解家庭瑣事引發的各種矛盾,從親情、感恩的角度對雙方進行勸解,并對雙方的經濟糾紛等給予合情合理的建議。經向翟某釋明農村養老金政策,最終打消了翟某的疑慮,愿意履行贍養義務,并承諾日后一家和睦相處,讓張某過一個舒心的晚年。案件調解完畢后,張某激動地握住承辦法官的雙手,感謝法官讓她在有生之年再次看到家庭和美,并堅持要求六名子女和承辦法官合影留念。
點評:
家事案件矛盾錯綜復雜,探尋矛盾形成的深層原因是解決矛盾的關鍵。贍養費糾紛是本案矛盾的表面問題,簡單對贍養費進行裁判并不能真正化解糾紛,有可能讓家庭矛盾進一步激化。本案承辦法官深入該案的“家長里短”,耐心傾聽理性分析,通過化解翟某與其余五人之間的“小疙瘩”,讓翟某真正愿意相信張某養老金收入情況,毫無疑慮地接受事實并心甘情愿支付張某贍養費,讓破碎的親情重新握手言和。
06
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 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07年王某父母離婚時約定王某由父親撫養,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離婚后,母親未支付撫養費,亦從未探視過王某。2015年,父親去世,王某跟隨祖母及姑姑共同生活。祖母年逾七十,身患疾病,無經濟來源。王某系在校學生,生活、教育費用均由其姑姑王萍負擔。法院征求意見時,王某表示同意姑姑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王某姑夫亦表示同意王某姑姑作為監護人,愿意一起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作為母親,離婚后從未支付過撫養費,也未探視過王某,在王某父親去世后,亦未履行過監護人的應有之責,其監護人資格應當予以撤銷。母女長達十一年多的時間里未曾見面,母女感情疏離,猶如陌生人一般。王某系未成年人,沒有經濟來源,姑姑照顧其生活,各項費用均由姑姑負擔。祖母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無經濟收入,外祖父母多年來亦無聯系。在征求王某意見后,從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指定姑姑作為監護人。
點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未來,需要司法機關及全社會協同發力,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障其利益最大化。
07
離婚處于弱勢方 財產分割可傾斜
基本案情:
謝某(男)與陳某(女)1990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現已成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常因瑣事爭吵,謝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陳某表示同意離婚。謝某為某機關單位正式職工,尚未退休,月收入為6000元左右,陳某因身體患有疾病長期在家,無固定收入。
法院認為,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但應遵循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未機械地一分為二平均分割,而是秉承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勞動能力等實際情況,向陳某傾斜適當照顧,同時考慮到陳某在離婚后無房居住的狀況,判令謝某一次性支付陳某經濟幫助金10000元。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耙环缴罾щy”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在酌定經濟幫助金的具體數額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身體狀況、勞動能力、收入來源、有無住所等情況,同時結合對方的經濟狀況確定。離婚經濟幫助,有助于離婚糾紛的圓滿解決,體現了法律對弱勢一方的特別保護。
08
不知情下“被負債” 實無關系不擔責
基本案情:
李某(男)與仝某(女)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 2005年開始分居,2009年12月1日登記離婚。2009年10月20日,李某以經商資金短缺為由,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后因未及時償還借款,債權人遂以該10萬元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仝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認為,李某、仝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在離婚前兩個月內李某大量舉債,除了本案的10萬元借款,還有其他多筆累計200余萬元的債務,債權人無法證明借款時仝某知情,也無法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判決李某償還借款,仝某無需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人民法院從保護未舉債方的合法權益出發,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把握以“共同受益、共債共簽”為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以保障夫妻另一方關于借貸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盡可能杜絕“被負債”的現象發生。
09
分居不免夫妻義務 仍擔扶養照顧之責
基本案情:
李老太與王老漢于1998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兩人均是二婚,婚后無子女。18年5月,兩人共同居住20年后,王老漢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考慮到兩人已近80高齡,并無實質性矛盾,法院駁回了王老漢的起訴。但同年6月,王老漢便搬到兒子處居住,自此與李老太分居。不久后,李老太因生病住院,住院期間花費不菲,而出院后仍需長期購買藥物維持身體,李老太本就沒有收入,再加上兒女的負擔也重,無奈下的李老太將王老漢告上法庭,請求王老漢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費。但王老漢以兩人已分居,且自身身體狀況不佳,也需常年吃藥為由,不同意給付李老太撫養費用。
法院認為,王老漢系退休教師,每月有6000元固定收入,雖自身也有哮喘、高血壓等病癥,但綜合生活條件要較高于并無固定收入的李老太,雙方雖然分居生活,但仍系夫妻有相互扶持的義務。經法院耐心調解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老漢每月支付李老太撫養費1400元。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雖然王老漢曾起訴離婚并離家與李老太分居,但夫妻關系依然存在,仍享有法定的夫妻權利,仍應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間義務,如相互扶持等。
10
風俗習慣不破法律規定 出嫁女兒依法享有繼承權
基本案情:
老人張甲因病去世,膝下四個女兒張乙、張丙、張丁、張戊均已出嫁,依照農村的傳統習俗,四個女兒委托張甲侄子張某操持辦理葬禮,摔盆送葬。張某為張甲辦理喪禮事宜后,順理成章的將喪禮的禮金、張甲的遺產,包括生前家電、電動車及名下土地的承包收益等納為自身所有。但張甲名下土地每年都會有固定的承包收益,四個女兒要求張某返還土地收益。張某不同意,認為張甲的喪禮事宜均是他一手操辦的,按照農村習俗,張甲遺產包括以后的土地承包收益都應當由自己繼承,且四個女兒已經出嫁,沒有權利要任何遺產。經村委會幾次調解無果后,四個女兒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張某返還張甲名下土地承包收益、喪禮禮金及其他財產。
法院認為,張甲沒有設立遺囑或者遺贈,在四個女兒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前提下,其遺產應由四個女兒繼承,但張某確實是受委托為張甲操辦了喪禮事宜,且喪禮中收取的禮金,扣除各項開銷后,所剩僅余幾千元,故法院判決除所剩禮金外,張某應將其余遺產返還四個女兒。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ぁぁぁ钡诙鍡l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彼膫€女兒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其繼承遺產。雖然張某操辦了喪葬事宜并為死者“摔盆”,根據農村的風俗習慣遺產可由張某繼承,但“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裁判的原則,張某依法不具有繼承權。“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時常發生沖突,法律效力高于“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