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網訊(通訊員 冉利咸)近日,利川市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因殺年豬時幫忙捉豬不慎被豬踢傷眼睛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60000元。
原告與被告系鄰居,2018年12月20日早晨,原告應楊某邀請去其家中幫忙殺年豬,在經過被告家門口時碰見屠夫正準備殺年豬,被告便叫原告一起幫忙,在捉豬過程中原告的左眼不慎被豬踢傷。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經法醫司法鑒定,其左眼損傷程度為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13991元。
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2萬余元。
審理中,原告認為自己無償幫忙替被告捉豬,被豬踢傷眼睛,落下終身殘疾,被告應依法賠償其各項損失;被告則認為農村鄰里之間關系和睦,殺年豬時相互主動幫忙捉豬是常情,自己并沒有叫原告幫忙捉豬,且原告捉豬時不注意方式方法才被豬踢傷眼睛,原告受傷后,被告積極墊付醫療費配合原告治療,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過高,不同意賠償。雙方各執一詞,矛盾較大。承辦法官見狀當即休庭,分別向雙方釋法明理,最終,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達成協議,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0000元,原告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雙方握手言和。
本案是一起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我國法律規定義務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換言之,在義務幫工過程中,只要義務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損害系幫工人故意造成。本案中,原、被告系鄰居,原本關系較好,即使被告沒叫原告幫忙捉豬,但原告去幫忙捉豬時被告未明確拒絕,故從法律上講,被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無疑。農村中殺年豬時鄰里之間幫忙捉豬為習俗,因殺一頭年豬而承擔近十萬元的賠償責任,作為并不熟悉法律規定的村民從個案上實屬難以理解和接受,而法律規則調整的是整個社會關系,考慮的是整個社會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安定。故承辦法官給原告講常識常情常理,向被告釋明法理規則,最終促成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