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6日,李某在灌南縣產業大道堆溝港鎮小港村某路段駕駛轎車行駛,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周某相撞,肇事人李某駕車逃逸,受害人周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后,李某與受害人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受害人近親屬共獲賠285000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受害人近親屬賠償108000元。李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向其返還賠付款108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前,李某曾因證駕不符,被交警部門當場處罰,其駕照被記滿12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對于駕駛人存在法律規定的違法情形的,保險公司有權追償。本案中,李某駕駛證記滿12分屬于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之一。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法院最終判決李某向保險公司返還108000元。
法官說法
對于違法駕駛情形下的損害,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仍需賠付。用交強險分擔因侵權人無力賠償而給受害人帶來的風險,這是交強險制度公益性和強制性的體現。但是,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相應駕駛資格等違法駕車情形下,保險公司有追償權。法律如此規定意在使交通事故的嚴重過錯方承擔終局賠償責任,也有利于降低交強險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駕駛人為違法駕駛人分擔違法成本。駕照被記滿12分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呢?《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駕駛證記分制度,記滿12分產生的法律后果是駕駛人必須參加學習和考試,在考試合格、記分清除之前,不得駕駛機動車。不得駕駛機動車屬于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其法律效果是相應駕駛資格被暫時剝奪,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形。
法條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