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實施以來
出臺了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
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也進行調整
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有些小伙伴們
雖然知道“離婚冷靜期”
卻不明白怎么個“冷靜”法
也不明白離婚冷靜期的
實施條款是什么
沒關系
今天的“小鷹說法”講給你聽

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條款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后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
申請 受理 冷靜期 審查 登記(發證)
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
離婚冷靜期屆滿后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
為什么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今天就讓小鷹
用下面的案例為大家講述

上述案例中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并不罕見,有時夫妻雙方發生爭執一時沖動提出離婚,大多數情況只是一時沖動并非真實想法。而《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可以給夫妻雙方更多的冷靜時間作出理智的決定,以免一時沖動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但也有小伙伴擔憂
冷靜期會不會給急于脫離婚姻苦海
甚至正在經歷家暴等
婚姻中的受害者增加痛苦呢?
一旦遭遇重婚、家暴、遺棄等情況
咋 辦?
別擔心,《民法典》增加的一個月離婚冷靜期,是針對協議離婚,不是指訴訟離婚,也就是說,是指雙方都想離的情況。這是考慮到,協議離婚登記手續比較簡便,輕率離婚現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穩定。想為沖動型的離婚夫妻,提供一個雙方都能下的臺階。
對于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部分圖片源于網絡
鷹潭中院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