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勞動者 用人單位 維權 戶口 違約
基于社會保障制度、基礎設施建設、醫療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優勢,北京吸引著來自全國各地的人才來此工作,進京落戶指標成為稀缺資源。在招聘過程中,很多企業以“北京戶口”作為爭奪人才的核心競爭力,招攬大量優秀人才。同時,上述企業以此為條件,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及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面對如下困境:勞動者在取得戶口后,服務期滿之前就離職怎么辦?拒不出具離職證明?要求支付巨額違約金?不給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海淀法院法官將結合幾個案例,提示用人單位該如何合理維權。
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違法!
李先生于2017年6月畢業后入職某建設公司,雙方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同日簽署《人才引進及進京落戶協議》,其中約定,建設公司為李先生辦理進京落戶,李先生保證在建設公司的最低服務期為五年。在服務期內,如建設公司為李先生辦理了進京落戶,而李先生由于個人原因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3萬元/年支付建設公司違約金。2017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戶口,2018年4月即因個人原因離職。建設公司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1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建設公司在《人才引進及進京落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對建設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李先生與建設公司基于戶口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故建設公司以此主張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拒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違法!
蔡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職中原公司,雙方簽署了期限自當日至2020年7月的勞動合同。同日,蔡先生簽署《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承諾書》,承諾在中原公司為其完成落戶手續后,其在該公司的服務期限為6年。2018年6月,中原公司為蔡先生辦理完在京落戶手續。2018年11月7日,蔡先生向中原公司提出出于個人職業規劃將于一個月后離職。1個月后,中原公司拒不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及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蔡先生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中原公司為其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蔡先生提前1個月向中原公司申請離職,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告知義務,蔡先生于2019年12月7日之后未提供勞動,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中原公司應當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最終法院判令中原公司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本案中,蔡先生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與中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中原公司應依法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支持!
周先生于2014年4月入職飛鷹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當日至2017年6月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特別協議》,其中約定飛鷹公司承擔為周先生辦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歸人員引進手續產生的相關費用,周先生需在該公司服務滿五年。如周先生在服務期限未滿而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賠償飛鷹公司為其辦理留學回歸人員引進手續所承擔的費用及因其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費、咨詢費、交通費、資料費、集體戶口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合計10萬元。2014年10月,飛鷹公司為周先生辦理了落戶手續,周先生于2015年8月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飛鷹公司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與飛鷹公司簽訂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特別協議》,約定飛鷹公司為周先生辦理進京落戶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周先生應在飛鷹公司服務滿五年,上述條款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周先生在取得北京戶口后提前離職,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到戶籍進京指標具備稀缺性、為周先生辦理落戶手續的成本及招聘、培訓同崗位人才的成本,周先生的辭職行為給飛鷹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最終法院判令周先生賠償飛鷹公司損失18000元。
【法官釋法】:
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飛鷹公司為周先生辦理落戶手續支付了費用,因周先生的辭職行為造成了戶籍指標的流失,招聘、培訓同崗位人員還需成本,給飛鷹公司造成了損失,應予賠償。
【法官點評】:
勞動關系中的服務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關系的期限。服務期的約定以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額外福利待遇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對等原則,勞動者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以勞動來支付對價。基于北京戶籍指標的稀缺性,且為勞動者辦理落戶手續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用人單位以提供落戶指標為前提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雖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約定違約金,亦不能拒絕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確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故用人單位可向違約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
和諧的用工環境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努力。這里也建議廣大勞動者恪守誠信理念,履行服務期約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服務期僅限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則不受服務期限制。
基于社會保障制度、基礎設施建設、醫療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優勢,北京吸引著來自全國各地的人才來此工作,進京落戶指標成為稀缺資源。在招聘過程中,很多企業以“北京戶口”作為爭奪人才的核心競爭力,招攬大量優秀人才。同時,上述企業以此為條件,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及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面對如下困境:勞動者在取得戶口后,服務期滿之前就離職怎么辦?拒不出具離職證明?要求支付巨額違約金?不給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海淀法院法官將結合幾個案例,提示用人單位該如何合理維權。
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違法!
李先生于2017年6月畢業后入職某建設公司,雙方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同日簽署《人才引進及進京落戶協議》,其中約定,建設公司為李先生辦理進京落戶,李先生保證在建設公司的最低服務期為五年。在服務期內,如建設公司為李先生辦理了進京落戶,而李先生由于個人原因與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3萬元/年支付建設公司違約金。2017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戶口,2018年4月即因個人原因離職。建設公司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1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與建設公司在《人才引進及進京落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對建設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李先生與建設公司基于戶口約定的違約金條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故建設公司以此主張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
拒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違法!
蔡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職中原公司,雙方簽署了期限自當日至2020年7月的勞動合同。同日,蔡先生簽署《引進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承諾書》,承諾在中原公司為其完成落戶手續后,其在該公司的服務期限為6年。2018年6月,中原公司為蔡先生辦理完在京落戶手續。2018年11月7日,蔡先生向中原公司提出出于個人職業規劃將于一個月后離職。1個月后,中原公司拒不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及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蔡先生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中原公司為其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蔡先生提前1個月向中原公司申請離職,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告知義務,蔡先生于2019年12月7日之后未提供勞動,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中原公司應當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最終法院判令中原公司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本案中,蔡先生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與中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中原公司應依法為蔡先生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支持!
周先生于2014年4月入職飛鷹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當日至2017年6月的勞動合同,并簽訂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特別協議》,其中約定飛鷹公司承擔為周先生辦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歸人員引進手續產生的相關費用,周先生需在該公司服務滿五年。如周先生在服務期限未滿而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賠償飛鷹公司為其辦理留學回歸人員引進手續所承擔的費用及因其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代理費、咨詢費、交通費、資料費、集體戶口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合計10萬元。2014年10月,飛鷹公司為周先生辦理了落戶手續,周先生于2015年8月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飛鷹公司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與飛鷹公司簽訂了《非北京戶籍留學回國人員引進特別協議》,約定飛鷹公司為周先生辦理進京落戶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周先生應在飛鷹公司服務滿五年,上述條款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周先生在取得北京戶口后提前離職,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到戶籍進京指標具備稀缺性、為周先生辦理落戶手續的成本及招聘、培訓同崗位人才的成本,周先生的辭職行為給飛鷹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最終法院判令周先生賠償飛鷹公司損失18000元。
【法官釋法】:
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飛鷹公司為周先生辦理落戶手續支付了費用,因周先生的辭職行為造成了戶籍指標的流失,招聘、培訓同崗位人員還需成本,給飛鷹公司造成了損失,應予賠償。
【法官點評】:
勞動關系中的服務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勞動者應當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關系的期限。服務期的約定以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額外福利待遇為前提,基于意思自治及對等原則,勞動者應當在一定期限內以勞動來支付對價。基于北京戶籍指標的稀缺性,且為勞動者辦理落戶手續并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故用人單位以提供落戶指標為前提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雖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約定違約金,亦不能拒絕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確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亦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故用人單位可向違約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
和諧的用工環境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努力。這里也建議廣大勞動者恪守誠信理念,履行服務期約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服務期僅限制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在先,勞動者則不受服務期限制。
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