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6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2018年12月1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查明,自2016年起,張天明等人利用注冊成立的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借鑒云互助的多級虛擬資金盤模式,搭建“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會員管理平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名義,用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種模式,不斷發展會員、吸收資金。(張天明一審獲刑17年)2016年7月23日,李某加入“善心匯”,并不斷發展孫某、張某、楊某、陳某等人為下線會員,獲取非法利益。經查實,李某的賬戶創建時間為2016年7月23日,屬A輪功德主,該賬戶在整個會員網絡中處于第19層,下線層數10層,下線人數510人,已完成布施總額人民幣142000元,已完成受助人民幣183900元,已完成受助布施差額人民幣41900元,賬戶剩余善種子2個,賬戶剩余善心幣8個,賬戶剩余善金幣51294個,賬戶剩余個人管理獎人民幣2022元。
一審認為,李某利用“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平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推銷、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李某在整個“善心匯”非法傳銷活動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李某提出上訴。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