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下午,隨著原、被告各方在廣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簽收調解書,原告譚某廉等4人分別訴被告黎某明等,合伙協議糾紛四案圓滿解決。原告被告最后如何達成和解?讓我們一起去看看!
案件回顧
該四案的起因是,各案原告將其投資建造船舶的股份轉讓,股份受讓人并未依約如期支付轉讓款及利息,各案原告將股份受讓人訴至廣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
為了防止虛假訴訟,廣州海事法院湛江合議庭先是通過微信認真核對其中一位自然人被告授權的真實性,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身份和代理權限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廣州海事法院湛江合議庭就各方糾紛的由來、各被告的履行能力、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等進行了調查詢問,各方均保證所述案件事實真實的情況下,廣州海事法院湛江合議庭開始認真審核四案原告與各被告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
在審核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對付款的條件和期限又發生了變動,和解協議的最終文本確定下來已是中午12時。考慮到各方當事人從廣州或廉江而來,為了節省當事人等待的時間,承辦人陳振檠、鄧非非和書記員李柏漫決定推遲午飯,利用中午時間繼續完成和解協議審核、調解書制作等一些列工作。當事人對我院切實站在維護群眾利益的角度解決糾紛的工作方式給予了高度評價。
后疫情時代,廣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在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的同時,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斷探索創新工作方式提升海事司法服務水平。
來源:廣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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