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民法典(十四) | 好好的孩子,說不要就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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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在醫院生育了一名女嬰,三天后將該女嬰遺棄在醫院女更衣室內。女嬰被發現后由民政局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劉某的監護權,民政局愿意承擔該女嬰的監護責任,指定其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撫養女嬰。法院判決認為,劉某將出生三天的被監護人遺棄,拒絕撫養,嚴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情形。被監護人自被生母劉某遺棄以來,某兒童福利院代為撫養至今,綜合考慮被監護人生父不明、劉某父母年齡和經濟狀況、村民委員會的具體情況,由民政部門取得被監護人的監護權,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存、醫療、教育等合法權益。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劉某的監護權,指定民政局作為該名女嬰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為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保駕護航。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如果實施了遺棄等行為,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導致子女處于危困狀態,此時個人或組織可以起訴要求撤銷監護人資格,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監護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民法典》第36條第1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