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系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其創作了攝影作品《重慶之夜》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重慶某電腦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刊登了一篇介紹重慶的文章,該文章使用了任某的前述攝影作品且未署名。任某以電腦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電腦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電腦公司以合理使用為由請求駁回任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市一中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二是引用目的僅限于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三是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必須注明引用作品的來源。
本案中,重慶某電腦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標題為《【山水重慶】美景重慶》的圖片文章。涉案圖片系上述文章配圖,圖片內容與上述文章的標題、內容之間缺乏必然關聯性,并非必須使用,不屬于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的情形,且文章中亦未標注被訴侵權圖片的作者及作品名稱,不符合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定。遂判決某電腦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任某經濟損失。
法官點評
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具體情形,超出該法定情形外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企業使用微信公眾號屬于經營行為,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使用他人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因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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