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蘭某上班期間,從其工作的木板廠車間出來,準備去廁所時,被廠區院落內正在倒車的貨車軋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經過申請,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蘭某為工傷。木板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蘭某在上班期間離開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其所受傷害是第三人倒車不慎造成,自稱的“上廁所”也不屬于工作原因,因此蘭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構成要件。法院經審理,認定蘭某為工傷,判決駁回木板廠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蘭某去廁所途經范圍是否應視為工作場所,二是他所遭受的傷害能否歸咎于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作場所”應指用人單位的所有辦公區域,并不限于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車間或廠房。工作場所的范圍,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還包括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本案中,蘭某去廁所的行為是一個人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其途經范圍應視為工作場所。
關于爭議焦點二,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職責受傷,不僅包括職工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遭受的傷害,還應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遭受的意外傷害。蘭某所工作的車間內未提供廁所,包括蘭某在內的所有職工只能去廠區院落里的公廁。因此,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法院認定蘭某所遭受的傷害確屬工傷范圍。
來源: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