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鄭某與男友經營紙盒廠為案外人王某加工假酒包裝盒,王某因拖欠他們加工款,導致紙箱廠經營不善,鄭某想著“只要是真酒,人喝了沒事,即使不是正規商標權利人生產的也無妨”。抱著這樣的心理,鄭某賣起了假酒,2019年8月27日,鄭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鄭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金門高粱、八八坑道注冊商標的白酒,仍多次向王某(另案起訴)購買并加價銷售,其共向王某轉賬498000元。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間,被告人鄭某以“八八坑道”淡麗高粱酒350元/箱、典藏淡麗700元/箱、頂級陳高700元/箱、“金門高粱”黑色包裝58度高粱酒1200元/箱、58度紅色禮盒裝高粱酒800元/箱、黑色包裝金門紀念高粱酒600元/箱、紅包裝金門高粱酒600元/箱、紅包裝金門(一公升)特級高粱酒600元/箱的價格對外銷售,共向社會上銷售假冒“金門高粱”、“八八坑道”注冊商標白酒人民幣547114元。
2018年10月31日,偵查人員依法從被告人鄭某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倉庫中扣押假冒“八八坑道”注冊商標的淡麗高粱酒114箱、典藏淡麗20箱、頂級陳高5箱加8瓶,假冒“金門高粱”注冊商標的黑色包裝58度金門高粱酒10.5箱、58度紅色禮盒裝高粱酒4箱加7盒、黑色包裝8紅金門紀念高粱酒9箱、紅色包裝金門紀念高粱酒10箱、紅包裝金門特級高粱酒4箱。經鑒定該部分扣押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達人民幣8802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購買并用于銷售,其中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金額達547114元,未銷售部分貨值88027元。庭審中,被告人鄭某先是對公訴機關查明的其與王某之間的轉賬金額,以及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金額有異議,但在公訴機關出示證據并向其解釋犯罪金額的具體計算方法后,明確表示無異議,且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與王某之間的轉賬金額498000元,有相應的銀行交易記錄在卷可以證實,被告人鄭某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金額547114元,則有證人證言與相應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未銷售部分價值88027元則是根據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白酒數量,結合被告人鄭某供述的白酒銷售單價計算所得出,并未參照案涉注冊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正品價格進行計算,有利于被告人鄭某。因此,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犯罪金額正確,法院予以支持。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鄭某的犯罪金額應扣除未銷售部分貨值88027元,銷售金額未超過500000元,量刑應該按照未超過500000元的標準進行。對此,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因此,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未予采納。
宣判后被告人鄭某表示因為文化低,法律意識淡薄,觸犯了法律,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甘心接受法律制裁認罪認罰,尊重服從法律的審理和判決。通過此次事件,已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悔莫及,希望通過自己的積極改造,做一個對社會負責任的人,用行動證明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