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午,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由杭州中院指定管轄的孫建橋等1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13項罪名,判決14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個人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其中首要分子孫建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73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孫建橋等同胞四兄弟及其他十名成員以血緣為紐帶,以利益為基礎,彼此間通過信息共享、資源共享、人員共享,形成了以被告人孫建橋、孫煥橋兩兄弟為首,以被告人孫永橋、孫貴橋兩兄弟及王利成、茅匯田兩人為核心,其余八人為成員,以蕭山區某村為中心勢力范圍的家族式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5年9月,被告人孫建橋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后,以培植親信為目的,先后發展茅匯田等十余人入黨,并安插茅匯田等親信進入村黨支部任職,安排自己胞兄孫貴橋實際負責村社工工作,安排組織成員負責村級財務報賬,對意見不合的其他村兩委成員進行排擠、打壓。
2010年10月,被告人孫建橋因群眾舉報被迫辭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后,又利用之前培植的親信,采用拉票、賄選等手段,先后幫助自己胞弟孫煥橋當選為村委會委員、主任。村兩委其他成員亦聽命于孫氏兄弟,從而逐步把控了村基層政權。
近十余年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將村內大量建筑工程安排給組織成員承攬施工,采用非法手段強攬工程、侵吞集體資產、攫取經濟利益,先后實施了尋釁滋事17起、故意毀壞財物4起、強迫交易4起、故意傷害、妨害公務、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賭博、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各1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此外,被告人孫建橋還個人實施了拒不執行判決違法犯罪活動,其同胞兄弟孫煥橋、孫永橋、孫貴橋等還個人實施了尋釁滋事、高利轉貸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孫建橋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多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交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利用職務便利,將集體所有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利用與國家工作人員的密切關系,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賭博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拒不執行判決罪、高利轉貸罪。
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所起作用大小、認罪認罰、悔罪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