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歸還借款5000元,并提供了趙某書寫的內容為“今欠王某5000元。欠款人趙某?!钡那窏l一份。趙某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應訴時,向主審法官陳述,自己并不欠王某的錢,是王某找趙某的朋友辦事,事未辦成錢要不回來,王某就逼著他寫了這個欠條。因為王某對趙某的陳述不予認可,趙某對所陳述的事實又不能舉證證明,最后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敗訴。
在審理一些民事糾紛案件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被告方經常提出抗辯稱,與對方簽訂的協議或為對方出具的欠條是被對方逼迫形成,但又不能提供證據,最后所主張的事實可能不被法官采信,影響了自身權益的有效保護?,F行法律是如何界定“脅迫”行為的?現實生活中如果受到脅迫,應該怎么辦呢?
《最高人民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69條對什么是“脅迫”作出了法律規定,即:“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痹摲ǖ谖迨鍡l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筆者建議,受到脅迫后應區分情況作出應對:一、如果受到脅迫,要在第一時間報警,盡量不要為對方書寫借據或在對方起草的民事協議上簽名;二、如果迫不得已為對方出具了借據或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民事協議上簽名后,要保留被威脅逼迫的相關證據,并盡快向公安機關報警。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屬于民事糾紛不予立案,且借據或協議無法收回,應當在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民事行為或協議。
來源: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