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順路搭便車
大家肯定不陌生
上下班、逛街、旅行
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
發生了交通事故
造成了人員傷亡
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
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是否要擔責呢?

舉個栗子
NO.1
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并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張某承擔80%。
NO.2
陳某和魯某是同學。陳某免費搭載魯某自駕游。路上,陳某駕車撞到旅游區距離標志桿上,造成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魯某被送至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0余萬元。法院判決魯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
NO.2
余某駕駛電動三輪載貨摩托車好意搭載陳某,車輛行駛過程中與林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陳某與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陳某將余某和林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告乘坐不能載人的貨箱出行也存在過錯,且被告系好意搭載。法院判決余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林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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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傳統美德的弘揚。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范。根據相關審理指導意見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民法典》明確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則,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車輛駕駛人“無償”的施惠行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乘車人向駕駛人支付報酬,應該認為是雙方的一種“有償”合同關系。何謂“有償”,何謂“無償”,必須看車輛駕駛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某些人出于朋友關系而為的請客吃飯,或者自愿承擔部分路費油費,雖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仍應認為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好意同乘”中乘車人與車輛駕駛人應出于不同的目的。車輛駕駛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種便利搭乘駕駛人的車輛。駕駛人與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這也是“好意同乘”區別于“專程運送”之所在。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同理對于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
同時,“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只有經過車輛駕駛人邀請或允許的同乘才能構成“好意同乘”,未經同意而搭乘不構成“好意同乘”。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為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車,或者明確拒絕搭車人請求的,對于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
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策劃:呂玉峰
編輯:牛丹
審核:王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