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馬某為原告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所聘用司機,2016年6月初,馬某搭乘公司的貨車回東北老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傷殘八級)。6月底,馬某向門頭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自己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3月,門頭溝勞動仲裁會作出裁決書,確認馬某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5月,馬某向門頭溝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門頭溝人社局作出并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門頭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門頭溝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判決駁回原告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
故本案審查焦點在于,第三人馬某是否系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爭議焦點一]搭乘公司車輛的在途時間屬于“合理時間”
所謂合理時間應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在途時間。一般而言,時間因素認定難度較小,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確定。隨著社會的發展,新類型職業不斷出現,有些職業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固定。比如“外賣小哥”,對于此類工作“合理工作時間”的認定,要結合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進行判斷。
本案中,馬某系原告所聘用的司機,二者未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馬某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車任務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據公司安排再出車;或在階段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車輛回吉林老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北京。
故馬某的工作時間屬于不固定,其工作時間是出車任務期間。因此,法院認定,馬某搭乘公司其他車輛返回吉林老家的在途時間,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
[爭議焦點二]“合理路線”要綜合考慮職工的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實踐中,職工存在多個居住地的情形比較常見,比如,職工工作期間住在宿舍、周末回配偶居住地,不定期回父母居住地等。法院對于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般從時間和路線兩方面進行判斷,綜合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等。
本案中,現有證據顯示,馬某系在公司安排下搭乘車輛回家,原告在庭審中亦自認對馬某搭車回家的行為采取默認態度。此外,原告提供的宿舍僅限于臨時居住使用,并不是馬某的經常居住地。因此,綜合考慮馬某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流程,法院認定,交通事故的發生地點在馬某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之內。
[注意]“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本案中,由公安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馬某系乘車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根據此起交通事故的民事判決,兩方司機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各承擔50%的責任。因此,門頭溝法院認為,被告作出馬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并無不當。
來源: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