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南湖法院宣判全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案,原告法獅龍公司獲賠78萬余元。

原告法獅龍公司是一家研發、制造、銷售新型客廳吊頂及集成墻面裝飾產品的公司,也是該領域首家在上交所主板A股上市的公司。產品涵蓋金屬裝飾板、金屬天花板、廚房衛生間集成吊頂、廚房電器等,并在多個類別注冊了“Fsi/On法獅龍”“法獅龍”商標。
法獅龍公司對其“FSi/On法獅龍”商標投入大量資金開展持續廣告宣傳,公司產品也以優質的產品質量和專業完善的服務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的青睞。公司多次獲得中國集成吊頂行業十大領軍品牌等榮譽,“FSi/On法獅龍”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隨著“FSi/On法獅龍”“法獅龍”品牌知名度的提高,侵權現象日趨顯現。2017年,被告陳某未經法獅龍公司許可,伙同他人生產加工假冒“法獅龍”品牌的集成吊頂面板,非法經營數額達156072元,被法院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以罰金。緩刑期間,陳某繼續單獨和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假冒“法獅龍”品牌的繼承吊頂面板,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144800元、324700元,其行為再次被法院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撤銷緩刑,合并前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4個月,并處罰金。
法獅龍公司認為,陳某明知在同種商品上使用法獅龍公司注冊商標會侵權,仍積極追求侵權損害后果,持續時間已超1年,銷售地域廣,系重復侵權,惡意侵權情節嚴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我國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創新,健全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重要一環。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故意、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旨在通過明晰裁判標準,指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
該案的判決充分貫徹了《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精神,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效打擊惡意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鼓勵誠信經營,保護知識產權,對于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丨南湖法院
編輯丨汪思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