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執動態】合伙創業,能“同甘”更要能“共苦”!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位法律人士正與你一起閱讀本文
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理了一起“九零后”創業者因經營失敗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調解,創業者達成了互諒互讓調解協議,實現了案結事了。
甲、乙、丙三名“九零后”共同創業成立公司從事微商經營。因缺乏運營資金,三人決定由甲對外向銀行貸款,所貸資金分作三份,向乙、丙各轉借三分之一,用作對公司的出資。甲乙、甲丙分別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甲每償還一期貸款后,再由乙丙將相應款項還給甲。三人未制定公司章程約定各自具體分工,導致各方職責不清;資金往來也未按照會計規則規范操作,乙丙二人的還款和公司經營款項交織在一起,賬目混亂。后公司停止經營,乙、丙也停止向甲還款。
甲分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償還借款。甲和丙在一審法院經過協商調解,解決了爭議。甲和乙在一審中未能調解成功,甲認為乙尚欠款14萬余元,乙堅持認為欠款都還清。一審法院判決甲向金融機構貸款后轉貸,合同無效,乙仍應償還甲借款9萬余元。乙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
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調解。一方面,勸導雙方珍惜創業合作關系,基于風險共擔原則,應互諒互讓友好協商;另一方面,指出公司經營失范、賬目混亂是導致爭議發生的根本原因。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將該案的借貸糾紛和公司合作經營糾紛一并化解。
創業有風險,合伙需謹慎。
一是資金來源得合法,銀行轉貸有風險。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修正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年輕創業者普遍缺乏資金,但是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又轉借籌集投資資金,存在被法院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二是職責分工須明確,財務管理要清晰。合伙創業時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各方的投資金額、分工職責、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個人退出等事宜。同時,公司管理要正規,日常經營要有完整的財務賬冊,要把個人與公司的賬目分開管理,同時也要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來約束各方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三是解決糾紛需互讓,推己及人均受益。創業者大多為親人朋友關系,基于彼此信任而共謀事業發展。若發生法律訴訟,一方面會對創業者的信用、商譽等無形價值帶來影響,另一方面會對合伙人之間多年友情造成沖擊。因此,創業者在商業經營中,要秉承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增強互信,共同構建合作共贏的局面。
封面&配圖&素材|部分來源網絡
供稿|民三庭 任永軍
編輯|蒲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