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案件的一審終審,不僅僅是指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不能上訴,而且對于駁回起訴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也不能上訴。
就在前兩天突然才發現這個問題,頓時感覺《民事訴訟法》好陌生、好遙遠!
明明是記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明文規定,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對管轄權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都是可以上訴的。
前段時間在審理一起小額訴訟案件時,由于雙方當事人均不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遂當庭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進行審理。
事后,偶爾見到一篇網文講到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需要作出裁定,為了搞清楚是否需要裁定的問題,便特意翻閱了一下《民訴法解釋》(法釋〔2015〕5號)關于“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一節。
不經意間,發現了這一樣一條規定:《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當時真是被驚到了,難道還有不能上訴的規定?好像從來就沒聽說過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的啊!
誰知該解釋第二百七十九條又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后,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回過頭來再看該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小額訴訟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實行一審終審。
直到這時,才算真正明白了小額訴訟程序所指的“一審終審”究竟意味著什么。
原來,凡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整個程序中不論是判決還是裁定,都是一經作出即生效,小額訴訟程序根本就不存在可以上訴的問題。
也難怪,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在是太少了,而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中遇到駁回起訴、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形則更是少之又少,至少目前還沒有遇到過。
正是因為沒有實際運用過,也便漸漸淡去了記憶,變成了遺忘!
為了求證是否還有其他人也像我一樣的失憶,便在F縣法院的審判管理系統檢索了一下。F縣法院自2013年4月28日首次受理小額訴訟案件以來,至2020年8月12日,共計有2103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其中以裁定駁回起訴方式結案的有11件,沒有裁定不予受理或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
上述11份駁回起訴的裁定中赫然有1份裁定書是向當事人告知了上訴權的,只不過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
又或為了求證其他法院的裁定,遂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選擇“民事案件”“基層法院”“民事案由”“民事一審”“裁定書”“A省”作為檢索條件,使用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駁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檢索(檢索1)。
設置以上檢索條件和關鍵詞,目的是為了檢索出A省范圍內小額訴訟案件駁回起訴賦予上訴權的裁定,檢索結果顯示有91份裁定書,如:
(2016)皖0191民初3098號裁定書
(2016)皖1302民初2428號裁定書
(2019)皖0711民初1368號裁定書
(2019)皖1881民初1943號裁定書
……
因逐一查閱太耗費時間,故僅列舉了其中的一部分,但實際肯定不止這些。當然,一經作出即生效的裁定,應該還是多數,就不再列舉了。
為了檢索駁回管轄權異議賦予上訴權的裁定,在上述檢索條件中刪除條件“A省”,增加“管轄權異議”的關鍵詞后,檢索出3份裁定書(檢索2)。
在這僅有的3份裁定書中,有2份是由小額訴訟程序分別轉為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后審理的,賦予上訴權并無不當。另外的1份(2017)蘇0581民初5550號裁定書,是一份準許撤訴的裁定。
但該份裁定敘明被告曾提出過管轄權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提出上訴,上級法院裁定予以維持。由此表明,該案對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賦予了當事人上訴權的。
為了檢索一經作出即生效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再次選擇“民事案件”“基層法院”“民事案由”“民事一審”“裁定書”作為檢索條件,使用關鍵詞“小額訴訟程序”“管轄權異議”“駁回”“生效”進行檢索(檢索3)。
共檢索到12份裁定書,除與處理管轄權異議無關的裁定外,以下7份均為一經作出即生效的裁定書:
(2016)蘇1181民初5217號裁定書
(2016)蘇0703民初3009號裁定書
(2017)豫0185民初4461號裁定書
(2018)粵2071民初18908號裁定書
(2019)粵0607民初2249號裁定書
(2019)皖0102民初1860號裁定書
(2019)皖0102民初2030號裁定書
由此可見,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形并不常見。
為避免自己今后在處理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時出現疏漏,特記錄之,以加深印象。
問題思考:
1.原本應當一審終審的裁定或判決,被錯誤的賦予上訴權的,是否屬于程序違法?
2.原本應當一審終審的裁定或判決,被錯誤的賦予上訴權的,當事人是否享有合法的上訴權?
3.上訴后,上級法院按二審程序進行審查或審理,程序是否違法?
4.上級法院不同意按二審程序審查或審理的,應當依何種程序或途徑處理?
5.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在審查立案時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是否一經作出即生效?
★以下是此次學習的筆記摘要,內容較多,閱讀者可以略過。
【小額訴訟程序的源起】
2011年4月,最高法在北京、湖北、青海等十三個省、直轄市的高院轄區內分別指定兩個基層人民法院作為小額速裁的試點單位。
最高法在《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確定了適用小額速裁案件的范圍:
1.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1萬元的借貸、買賣、租賃和借用糾紛案件;
2.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
3.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拖欠水、電暖、天然氣費及物業管理費糾紛案件;
4.責任明確、損失金額確定的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5.其他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的案件。
最高法《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未涉及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及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能否上訴的問題。
【小額訴訟標準的確定】
小額訴訟制度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一項重要制度。在立法過程中,多數意見贊成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但對于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怎么確定則存在分歧。
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發展差距較大,對于適用小額訴訟的標的額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2012年《民事訴訟法》最終確定按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標準。即,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途徑】
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但為保證小額訴訟的公正,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的民事案件,有上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裁定駁回起訴的救濟】
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中,是否允許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提出上訴,在實務中一度也存在不同的意見。
民事訴訟案件受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訴權和人民法院能否正確行使審判權。
如果應當受理的起訴沒有受理,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行為就會因此受阻,當事人的司法救濟就會落空;反之,如果受理了不應受理的起訴,人民法院就無法正確行使審判權,也就難免發生錯案。
審查立案時,《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四個條件,逐項進行審查。
符合該條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應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由于裁定駁回起訴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權的行使,關系到當事人能否得到司法權的保護,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賦予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有上訴的權利。
但在小額訴訟案件中,如果允許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則難免會造成小額訴訟程序進程的拖延。
《民訴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是可以申請再審的。
在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或申請檢察監督,不是完全沒有救濟途徑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再允許小額訴訟的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
除此之外,對于符合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再次起訴的,還可以再次起訴。
【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現狀】
從目前所了解的情況來看,小額訴訟程序在實務中的運用并不樂觀。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幾點:
一是,法院立案與審理部門分工過于清晰、明確。立案的不管審理,審理的不管立案。與小額訴訟程序即立、即審的速裁方式不協調,除非是已經設置了專門的小額速裁團隊,否則,小額訴訟程序很難起到速裁的效果。
二是,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不明顯。表現在,既不能以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又不能簡化小額訴訟的審理程序,以致于小額訴訟案件從立案到審理都與其他簡易程序的案件并無二致。
三是,審判人員的積極性不高。既有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熟練的原因,也有擔心案件出錯不敢簡化審理的原因。例如在指定答辯期限、舉證期限上,在開庭審理程序、裁判文書的制作上,均與簡易程序沒有什么明顯的不同。
四是,庭審直播率考核的原因。庭審直播率將直接影響到對法院的考核,庭審直播要求審理程序規范化,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無一不需要規范操作,即使進行簡化審理,所能夠簡化的部分也極其有限。一整套審理程序下來,一二十分鐘很難搞的定,簡化的實際意義并不大。并且礙于直播的緣故,嘮家常的語言也不適合在庭審中使用,以致當庭調解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是,審判質效考核的原因。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也是一項比較重要的考核指標,考核指標要求,凡是標的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均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但是往往標的額較小并不代表案件就簡單。
審判人員為了防止當事人在判決后提起再審,或者當事人為了獲得上訴權,通常并不樂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明明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但是為了不降低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率,有些法院反而要求將此類案件直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以致于形成了標的額較大的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審理,標的額較小的反而適用了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奇葩現象。
來源:油菜花的審判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