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海運某公司與鄭州悅童某游樂設備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青島海事法院認為,長榮公司作為承運人簽發了以悅童公司為托運人的提單,雙方成立了提單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提單背面條款明確約定英國高等法院管轄本案所涉索賠,任何其他法院除外,并且適用英國法律,該條款實際上約定了英國倫敦高等法院對本案享有排他性管轄權。長榮公司住所地位于英國倫敦,提單中記載的管轄法院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本案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故本案應由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管轄。雖然提單背面第29條第(3)項的約定賦予了長榮公司放棄全部或部分條款的選擇權,但實現變更排他性管轄需要雙方均放棄才能達到合同變更的結果,原條款中僅約定長榮公司選擇權行使的時間及條件,未約定選擇權行使后的結果為法律適用和管轄條款的全部或部分不再約定雙方當事人,因此本案所涉爭議應依照提單條款關于排他性管轄的約定,由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管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長榮公司的起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裁定。

本案涉及的是關于提單背面管轄條款的效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認定提單背面管轄條款的效力應審查提單雙方是否就該條款達成了合意,如提供提單一方的承運人作為原告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后,接受提單一方在答辯期內明示接受提單背面關于外國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轄權的條款,且該條款記載的管轄法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所涉糾紛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則該格式條款應屬有效。即使提單背面還記載了承運人對提單條款的放棄選擇權,法院亦應審查承運人行使選擇權的時間、對象及條件,承運人的任意起訴行為并非行使該條款所賦予選擇權的行為。